| 索 引 号 | 11370923004352791F/2019-009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东平县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办事指南 |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1、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
2、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困难家庭。
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年人均收入4680元;
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为:月人均收入550元。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申请农村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提出书面申请,详细申明家庭基本状况和申请理由。并按规定提交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收入和财产证明等材料。
2.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和民主评议。乡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行业评估、支出推算等方式对新申请家庭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完成后,乡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应当以村(居)为单位派人组织开展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3.乡镇审核。乡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应当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根据其家庭收入确定低保补助水平(低保金)。低保补助水平(低保金)原则上按照低保标准与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之差计算,计算公式为:家庭月低保补助金额=(月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乡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应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4.县级审批。县民政局收到乡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提出审批意见。审批同意的,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