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政办发〔2020〕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东平县乡镇(街道)、社区便民服务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平县乡镇(街道)、社区便民服务
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基层政务服务工作,提升乡镇(街道)、社区便民服务标准化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村 (社区)便民服务标准化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字〔2020〕42号)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乡镇(街道)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办发〔2019〕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上级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一窗受理•一次办好”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标准引领、集约建设、不断创新,以“六有一能”(有场所、有人员、有制度、有网络、有设备、有经费、能办事)为基本要求,健全完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社区便民服务站点,深入推进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着力提升场所使用、窗口服务及管理运行标准化水平,切实为群众就近办事提供规范、透明、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2020年9月底前,全县乡镇(街道)实现便民服务标准化;12月底前,东平街道所有社区和其他乡镇(街道)农村区域化党群服务中心实现便民服务标准化。
二、重点任务
(一)规范场所设置
1.统一名称标识。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场所名称为“XX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社区便民服务场所名称为“XX 社区便民服务站”,挂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牌子。与邮政、银行、商超等服务网点合作设立的,名称为“XX 便民服务点”。在场所内适当位置悬挂标识标牌。(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2.统一场所设置。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要规范提升现有服务场所设置,社区便民服务站应设置在便于群众办事的区域,主要依托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整合利用现有的服务设施等资源,结合智慧社区建设有关标准,以新建、改扩建、购买、租赁、项目配套等形式,为办事群众提供“一门式”“一站式”服务。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大厅使用面积一般不低于1000平方米,社区便民服务站大厅使用面积一般不低于500平方米。(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3.完善基础设施。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要合理划分功能区域,设置导办、咨询、受理、办理、自助等基本区域,完善服务设施,从现场标识、政务礼仪、统一着装、桌面设置等方面实施标准化建设。基础条件较好的社区便民服务站结合工作需求,配备必要的桌椅、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设施设备,设置咨询引导、窗口受理、后台办公、休息等待、自助服务、信息公开等功能区域和便民服务设施,满足开展便民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二)规范事项标准
4.规范事项进驻。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将部分县级行政审批事项逐步向乡镇(街道)下放,将能够在社区层级办理的公共服务事项延伸,做到“能放必放、应放尽放”。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助、卫生健康服务、就业创业服务、退役军人事务、老年人优待、残疾人帮扶、惠农政策落实、法律咨询及纠纷调解、出具有关证明等公共服务类和水电气暖费用收缴等便民服务类事项纳入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社区便民服务站受理、办理或帮办代办。(责任单位:各相关业务部门,各乡镇、街道)
5.规范事项梳理。按照全省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梳理有关工作要求,制定统一的乡镇(街道)、社区便民服务事项目录清单,规范梳理在乡镇(街道)、社区办理 (含帮办代办)的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动态化管理。同一事项的名称、编码、类型、设定依据、行使层级、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项目等要素全县统一。(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各乡镇、街道)
6.规范服务指南。梳理出的政务服务事项要逐项编制办事指南,明确事项名称、办事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情况、办件类型等基本内容。注重便民服务信息公开,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公开公示专栏,及时公开事项清单、服务指南、工作制度等服务信息,线上线下办事指南和服务栏目应标准一致、信息准确、方便实用。(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各乡镇、街道)
(三)强化网上服务
7.加强网络支撑。加强互联网、电子政务外网等网络建设,提高乡镇(街道)、社区应用政务服务平台办事效率,实现信息共享、业务协同,方便群众在线查询、申办事项。乡镇(街道)、社区都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配置“泰好办”自助服务终端,并提高使用率。(责任单位:县大数据中心、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各乡镇、街道)
8.提高网办能力。对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政务服务事项,及时开通申办入口,完善网络运行业务流程,提高网上办理深度,乡镇(街道)上网运行的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不低于90%,社区上网运行的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不低于50%。能够通过网上办理的服务事项不得要求群众到现场办理,能够一次办好的事项不得无故让群众重复跑、跑多次。(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各乡镇、街道)
(四)规范管理运行
9.规范管理体制。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县直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事项进驻、流程优化等业务监督指导。乡镇 (街道)负责日常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场所使用、窗口服务、人员管理、绩效考核等制度体系,用制度管人管事。(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各相关业务部门,各乡镇、街道)
10.规范办理模式。实行“综合受理”,将部门分设的办事窗口整合为综合窗口,各乡镇(街道)、社区推行“一窗受理、全科服务”,推动服务窗口向“全科窗口”转变。实行“一次告知”,对群众咨询、申请、不符合条件或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实行“限时办结”,对程序简便、可以当场办结的,即来即办、当场办结;对不能当场办结、需要审核审批的,在承诺时间内办结。实行“帮办代办”,需要上级或其他部门审批的,以群众自愿、主办窗口负责为原则,在规定时限内免费帮助办结;围绕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卫生健康等重点领域,针对交通不便、居住分散和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积极开展上门办理、免费代办等综合服务。(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11.规范服务队伍。结合业务实际,以满足办事服务和帮办代办需要为标准,配齐配强乡镇(街道)、社区便民服务工作力量。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主任要真正上岗到位,切实加强日常管理,开展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帮办代办人员管理,完善薪酬补助、责任追究等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人员队伍相对稳定,不断提升服务意识和水平。(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乡镇、街道)
三、组织推动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要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定期对全县乡镇(街道)、社区便民服务标准化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调度督促,加强业务指导和检查评估,协调解决推进中的有关问题,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见效。各乡镇(街道)、社区要按照标准统一、运行规范、服务高效的总体要求,加强组织推动,细化工作方案,做好政策、经费、人员等配套保障,统筹抓好落实,确保按期完成。
附件:1.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进驻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2.社区便民服务站办理事项指导目录
附件1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进驻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办理权限 | 备注 |
1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 | 公共服务 | 乡镇本级 | |
2 | 农村特困供养待遇审批 | 公共服务 | 乡镇本级 | |
3 |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审批 | 公共服务 | 初审上报 | |
4 | 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审批 | 公共服务 | 初审上报 | |
5 | 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批 | 公共服务 | 初审上报 | |
6 | 困难群众临时性生活救助审批 | 公共服务 | 初审上报 | |
7 | 慈善救助审批 | 公共服务 | 初审上报 | |
8 | 农村公益性公墓许可 | 公共服务 | 初审上报 | |
9 | 职业介绍与指导 | 公共服务 | 乡镇本级 | |
10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公共服务 | 乡镇本级 | |
11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缴申报 | 公共服务 | 乡镇本级 | |
12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 | 公共服务 | 乡镇本级 | |
13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退休、退保审批 | 公共服务 | 初审上报 | |
14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 公共服务 | 乡镇本级 | |
15 |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资格认证 | 公共服务 | 乡镇本级 | |
16 | 养殖、种植用地备案 | 公共服务 | 初审上报 | |
17 | 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 公共服务 | 初审上报 | |
18 | 土地承包政策咨询 | 公共服务 | 乡镇本级 | |
19 | 农村财务委托代理项目办理 | 公共服务 | 乡镇本级 | |
20 |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项目办理 | 公共服务 | 乡镇本级 | |
21 |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合同管理 | 公共服务 | 乡镇本级 | |
22 | 村级集体采购项目办理 | 公共服务 | 乡镇本级 | |
23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 | 公共服务 | 乡镇本级 | |
24 | 一孩、二孩免费登记 | 公共服务 | 乡镇本级 | |
25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 公共服务 | 乡镇本级 | |
26 | 再生育申请受理审核 | 公共服务 | 初审上报 | |
27 | 社会抚养费征收 | 公共服务 | 初审上报 | |
28 |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 公共服务 | 初审上报 | |
29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 | 公共服务 | 初审上报 | |
30 | 居民医保参保登记 | 公共服务 | 乡镇本级 | |
31 | 贫困人口参保缴费(低保、优抚、重残、五保、建档立卡贫困户) | 公共服务 | 乡镇本级 | |
32 | 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认定申请 | 公共服务 | 初审上报 | |
33 | 医保刷卡定点药店认定申请 | 公共服务 | 初审上报 | |
34 | 居民医保零星报销业务 | 公共服务 | 初审上报 | |
35 | 辖区乡镇(街道)卫生院村卫生室审核汇总拨付监督管理业务 | 公共服务 | 初审上报 | |
36 | 申请医疗救助 | 公共服务 | 初审上报 | |
37 | 发放定期抚恤金 | 行政给付 | 初审上报 | |
38 | 发放享受定期抚恤金人员丧葬补助费 | 行政给付 | 初审上报 | |
39 | 发放定期定量补助金 | 行政给付 | 初审上报 | |
40 | 发放定期定量补助金人员丧葬补助费 | 行政给付 | 初审上报 | |
41 | 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 行政给付 | 初审上报 | |
42 | 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及光荣牌悬挂管理 | 其他权力 | 初审上报 | |
43 | 退役军人教育培训 | 公共服务 | 初审上报 | |
44 | 走访慰问退役军人和抚恤优待对象 | 公共服务 | 初审上报 | |
45 |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就业创业和困难帮扶 | 公共服务 | 初审上报 | |
46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乡镇本级 | |
47 | 再生育审批 | 行政许可 | 乡镇本级 | |
48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行政许可 | 乡镇本级 | |
49 | 水域、滩涂养殖审核 | 行政许可 | 乡镇本级 | |
50 | 水产苗种检疫 | 行政许可 | 乡镇本级 | |
51 |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乡镇本级 | |
52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乡镇本级 | |
53 | 食品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乡镇本级 | |
54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乡镇本级 | |
55 | 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资料查询 | 公共服务 | 乡镇本级 | |
56 | 残疾人证办理 | 公共服务 | 初审上报 |
附件2
社区便民服务站办理事项指导目录
1.党员组织关系迁入、迁出
2.生育登记服务(非依申请)
3.再生育申报
4.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婚育证明
5.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
6.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7.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8.计划生育关系迁入、迁出
9.老年人优待证办理
10.80周岁以上长寿老年人高龄津贴
11.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3.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14.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缴费
15.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16.居民养老保险申报缴费
17.经济困难证明
18.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申报
19.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报
20.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申报
21.民间纠纷调解
22.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宣传、科普、教育、咨询服务(非依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