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东政字〔2021〕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泰政字〔2021〕66号)精神,县政府决定调整全县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元。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东政字〔2018〕22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规定的行为;要督促引导生产经营状况较好但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逐步提高工资水平,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东平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