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平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东平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东平县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东政办字〔202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修订的《东平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东平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东平县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平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预案编制目的
1.2预案编制依据
1.3预案适用范围
1.4危险目标的确定
1.5事故分级
1.6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2.2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3预测与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2预警与预测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4应急响应
4.1响应级别的确定
4.2应急响应行动
4.3信息共享与处理
4.4指挥与协调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4.7新闻与报道
4.8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5.2调查与评估
6保障措施
6.1队伍保障
6.2经费保障
6.3物资保障
6.4医疗卫生保障
6.5交通运输保障
6.6治安保障
6.7通信保障
6.8技术支持与保障
6.9气象水文信息服务
7监督管理
7.1宣传
7.2培训
7.3演练
7.4奖惩
8附则
8.1预案管理
8.2发布实施
1总则
1.1预案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规范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增强应对、防范非煤矿山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预案编制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东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Ⅳ级矿山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具体响应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Ⅲ级、Ⅱ级、Ⅰ级矿山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1.4危险目标的确定
经调查,我县拥有非煤矿山从业单位35家,其中,地下矿山企业7家,露天采石场28家。非煤矿山危险主要来自地下开采的铁矿及尾矿库。事故类型主要为透水、冒顶、火灾和尾矿库渍坝等。
1.5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6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矿山工人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非煤矿山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预防为主。把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网络,强化预警分析,搞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有效控制恶性事故,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置。
(3)()依法规范。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矿山企业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矿山突发灾难事故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4)统一领导。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和县事故灾难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专业处置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5)坚持资源整合。按照整合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实现人力、物资、设备、技术和信息的有机配置。救援力量强的大型矿山兼顾小矿山,形成全方位的协调联动机制,做到统一调度和资源共享。
(6)坚持科学应对。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设立东平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专业工作组分别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有关部门组成。依托肥城矿业集团救护大队开展应急救援。
2.2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2.2.1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指挥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由协助副县长协调处理安全生产工作的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县安监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矿产业管委主要负责人以及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
指挥部成员由县经济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卫生计划生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安监局、矿产业管委、总工会、气象局、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负责人各1名组成。
指挥部职责:
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县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具体职责是:
(1)研究决定全县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机构、队伍、人员、资金、装备等重大问题;
(2)部署和总结年度矿山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3)决定提请县应急委启动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4)组织矿山救护演习和技术比武;
(5)在事故现场主持会商灾情,研究决定抢救方案,监督检查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的工作;
(6)调集矿山救护和医疗救治队伍、公安干警、储备抢险救灾物资;
(7)公布事故救援情况。
办公室职责:负责日常工作及承办指挥部交办的事宜。
2.2.2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县内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行动和对外联络工作,并组织事故调查。具体工作:承办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修改本预案,并监督实施;接报矿山事故信息,做好事故情况上报;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县内矿山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负责调集矿山救护队参加救援工作;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2)县矿产业管委:参与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具体工作:负责接报矿山事故信息,及时向全县通报事故情况;协调调集矿山救护队、救灾装备等;参与制定事故抢救方案。
(3)县经济信息化局:负责矿山企业事故应急救援中的有关协调工作。具体工作:指导协调组织调用救灾物资和设备,协调电力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供电工作,协调通信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通信保障工作。
(4)县公安局:组织公安迅速开展对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具体工作: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及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工作,阻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对有关肇事人员和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采取监控措施,依法对伤亡人员进行鉴定。
(5)县卫生计划生育局:负责事故现场医疗救护工作。具体工作:迅速组织和指挥急救人员展开抢救工作;紧急调派医务人员、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协调使用急救场所;及时组织对医疗抢救方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意见;协助有关方面准确统计人员伤亡数字,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人员抢救情况。
(6)县国土资源局:提供有关资源开采和地质方面的基础资料。
(7)县民政局:负责启动突发灾害的社会应急救援机制,为事故受灾人员提供生活困难救助;负责协调事故中死亡人员的后期处理工作;协助善后处置工作。
(8)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事故中死亡人员的后期处理工作;协助善后处理工作。
(9)县总工会:负责指导、协调做好遇难、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10)县气象局:负责为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供气象资料和信息,并负责防雷设施的检查、检测。
(11)县消防大队:负责营救工作,控制事故的火情并及时灭火,协助矿山企业救援队伍做好矿山事故灾难遇险人员的抢险救援工作。
(1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的救援力量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做好救援、社会稳定及善后工作。
3预测与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设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具备事故隐患的监测、数据传输、报警功能,健全危险源数据库并及时进行分析预测。县政府矿山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矿山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对可能引发矿山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可能引发矿山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预测与预警
3.2.1预测预警系统
各有关乡镇(街道)及安监、矿产业管委等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故灾难,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建立预测预警数据库,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预警级别
根据非煤矿山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影响范围,依据本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非煤矿山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2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
一般(IV级)预警由县人民政府确定;较重(Ⅲ级)预警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严重(Ⅱ级)预警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特别严重(Ⅰ级)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或请求国务院确定。预警级别确定后,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一定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或扩大。
3.3.3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级别确定后,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保密外,由确定预警等级的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发布,并做好随时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4应急响应
4.1响应级别的确定
按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救灾难度和影响范围,矿山事故的级别分为一般(IV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
Ⅳ级(一般):事故后果已经或即将导致1-2人死亡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一定社会影响。
Ⅲ级(较大):事故后果已经或即将导致3-9人死亡,或30-50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社会影响较大。
Ⅱ级(重大):事故后果已经或即将导致10-29人死亡,或50-100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为5000-10000万元,或重大社会影响。
Ⅰ级(特大):事故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30人(含)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一般(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矿山事故后,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请县政府批准后立即启动本预案,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与成员单位立即进入应急状态,主要领导迅速到岗到位,组织实施统一指挥,主要做好以下应急处置工作:
(1)发生事故的矿山企业应立即启动该企业的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立即开展企业自救。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充分利用所属企业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立即组织本单位和就近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
(2)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由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现场总指挥,赶赴事故现场,立即组织开展救援工作。
(3)各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按职责分工进入工作状态,在现场指挥部的领导和协调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专家组成员迅速赶赴现场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
(5)矿山事故单位和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实行24小时值班,在应急处置期间,现场指挥部要综合事故信息,及时向县应急委报告,重要信息要立即报告。
(6)矿山企业救护力量不足以有效地抢险救灾时,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可以向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增强救援力量。当矿山事故严重危及矿区稳定或当地社会稳定时,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可协调请求民兵预备役部队、武警参加抢险救灾或治安保卫工作。
4.2.2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响应
发生Ⅲ级、Ⅱ级、Ⅰ级矿山事故后,在启动县本级预案,采取Ⅳ级响应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上报市、省人民政府,请求启动高级别预案,且服从市、省指挥部指挥。
4.3信息共享和处理
4.3.1建立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利用现有通信资源建立通信联系,满足信息传输需要,县应急指挥部与矿山事故应急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信息及时接收。
4.3.2现场采集信息
矿山事故现场指挥部、县安监管理局到达事故现场后,应迅速收集现场信息:矿山企业基本概况;事故发生简单经过;事故原因初步分析;人员伤亡情况;现场抢救情况;采取的紧急措施等,上报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应与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保持不间断联系,并随时报告现场情况。
4.3.3事故损失信息采集和报告制度
事故损失信息包括:事故损失情况;因事故需救济的情况和已救济的情况;矿山事故发生后,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县民政部门或矿山事故指挥部牵头部门应在第一时间采集事故信息,迅速报告县人民政府。
4.3.4信息处理
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各类矿山事故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判断,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报告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并及时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
4.3.5信息报告
报告责任主体:非煤矿山事故发生所在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安监管理局、矿产业管委等有关部门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事故的责任主体。
报告时限和程序: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立即核实,并迅速通过电话等通讯工具口头向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在1小时内报送详细信息;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县政府总值班室)要在接到乡镇(街道)或有关部门的报告后,视情况、按程序逐级上报;及时汇总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省市县领导同志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乡镇(街道)和部门,并跟踪督导。
报告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乡镇(街道)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各级各类事故信息,对于一些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信息的报送,不受《山东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限制。
4.4指挥与协调
4.4.1事故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全面指挥救援工作。
现场指挥部下设10个工作组:现场抢救组、综合协调组、抢险调度组、技术专家组、治安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事故调查组、宣传报道组。各工作组按现场总指挥的要求开展救援行动。
现场抢救组:负责事故现场的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包括将事故系统与其它生产、生活系统隔离,将困在事故现场的人员紧急撤出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遇难人员,由县安监局牵头。县安监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矿产业管委负责制定抢险方案,县消防大队、有关矿山救护大队和事故单位抢险人员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商请县武警中队增援。
综合协调组:负责事故现场的综合协调工作,具体包括组与组、部门与部门之间的现场调配,由县安监局牵头,现场相关部门、驻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人员组成。
抢险调度组:负责抢险人员、电力、通信、救灾设备和物资等调配。由县经济信息化局牵头,县矿产业管委、县国土资源局、县供电公司配合。
技术专家组:由有关技术专家和事故单位技术负责人组成。主要研究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和保障抢险救援安全技术措施,解决抢险过程遇到的技术问题。由县安监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矿产业管委协调实施。
后勤保障组:负责抢险人员的生活、住宿、物资采购等工作。由县矿产业管委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起重机、挖掘机等大型救援设备的提供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
善后处理组:负责摸清人员伤亡情况,对受伤人员及时联系救治;对死亡人员及时通知家属,并做好工作,协助事故责任单位搞好赔偿工作。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矿产业管委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事故调查组:负责对事故现场的勘查及事故情况的收集,调查询问事故当事人。由县安监局、县监察局、县公安局组织实施。
治疗救护组:负责对伤员进行伤情判别,依据不同伤情施行紧急抢救、现场处置和安排转运伤员。根据事故等启动相应的应急行动方案,由县卫生计划生育局负责牵头实施。
治安保卫组: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由县公安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宣传报道组:负责处理事故新闻发布等相关事务,确保事故报道的真实性,对事故单位、政府及公众负责。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事故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矿山救护人员必须按照《救护规程》规定实施抢救。非专业救护人员不得进入灾区。井下抢救地点要加强顶板支护和维护工作,保证抢救地点的安全。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4.6.1治安保卫组应在矿山事故现场实施警戒,划定警戒线和警戒范围,作出警戒标识,阻止围观群众和非抢险救援人员进入现场。
4.6.2医疗救护组应对地面工作场所实行消毒处理,防止疾病传播;后勤保障组应加强食品卫生管理,防止抢救人员中毒事件发生。
4.6.3善后处理组应加强对遇难者家属的安抚工作,防止过激行为或事件发生。
4.7新闻与报道
4.7.1新闻报道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以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为处置矿山事故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县内各媒体要广泛宣传经有关部门核实后的矿山事故情况及应急救援情况,广泛宣传各级政府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开展应急救援的情况,广泛宣传报道矿山救护队、职工、公安民警和广大人民群众在应急救援中表现的英勇无畏精神和感人事迹等。
4.7.2除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信息外,矿山事故的信息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并通过政府网站、县安全生产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4.8应急结束
当矿山事故得到有效控制,现场救援结束后,由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宣布应急行动结束,组织各类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帮助事故矿山企业继续处理事故后期的善后工作,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及事发单位会同相关单位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2调查与评估
(1)事故发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故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县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
(2)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调查组,及时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损失、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6保障措施
6.1队伍保障
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矿山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组织的小型矿山企业,除应建立兼职的救援组织外,还应与临近的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临近的矿山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援组织。
6.2经费保障
非煤矿山企业应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安全生产责任险。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3物资保障
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信息库,形成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信息网络。在应急救援中,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求、当地人民政府需要紧急征用救援装备时,涉及到的部门、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全力支持,保证救灾物资及时到位。
6.4医疗卫生保障
应急医疗救援,主要利用矿山企业和当地医疗机构的医疗队伍进行紧急救援。必要时,由应急救援指挥部紧急调集其他地区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及药品、器械参与救援。
6.5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非煤矿山事故后,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及时协调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通特别应急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
6.6治安保障
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6.7通信保障
矿山企业建立健全井上下及与公网的通讯系统,建立完善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
6.8技术支持与保障
在县政府应急办公室、县安监局设立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数据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9气象水文信息服务
气象部门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水利部门要及时提供江河、湖泊、水库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7监督管理
7.1宣传
各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2培训
矿山企业要有计划、有层次、有重点地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学习、教育、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处置能力;开展本企业职工救援与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
7.3演练
7.3.1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7.3.2非煤矿山从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7.3.3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客观评价演练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把演练评估报告上报县政府应急办公室和相关主管部门。
7.4奖惩
7.4.1对在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
7.4.2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8.2发布实施
本预案由县安监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东平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预案编制目的
1.2预案编制依据
1.3预案适用范围
1.4危险目标的确定
1.5事故分级
1.6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2.2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3预测与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2预测与预警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4应急响应
4.1响应级别的确定
4.2应急响应行动
4.3信息共享与处理
4.4指挥与协调
4.5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4.7新闻报道
4.8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调查与评估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队伍保障
6.3装备保障
6.4物资保障
6.5经费保障
6.6医疗卫生保障
6.7交通运输保障
6.8治安保障
6.9气象信息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
7.2培训
7.3演练
7.4奖惩
8附则
8.1预案管理
8.2发布实施
1总则
1.1预案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增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预防和处置能力,迅速、有效地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最大限度地降低和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民生命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预案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东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1.3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在全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活动过程中发生的Ⅳ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具体响应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Ⅲ级、Ⅱ级、Ⅰ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1.4危险目标的确定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危险化学品事故主要分为三类:火灾事故、爆炸事故和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和中毒事故。初步调查,我县拥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87家,其中,生产企业5家,经营企业80家(其中山东润银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既是生产企业也是经营企业),储存企业0家,、使用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1家,运输企业2家。危险化学品主要有甲醇、液化天然气、液氨、甲烷、重苯、氢气、天然气、液碱、氯甲烷、环氧丙烷、甲苯、异丙醇、苦味酸、二氯乙烷、乙醇、汽油、硫酸、硝酸、氯乙酸等。根据国内外及我县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确定甲醇、液化天然气、液氨、甲烷、重苯、氢气、天然气、液碱、氯甲烷、环氧丙烷、甲苯、异丙醇、苦味酸、二氯乙烷、乙醇、汽油、硫酸、硝酸、氯乙酸为主要危险物质。
1.5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6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在救援工作中,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公共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乡镇(街道)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县、乡政府行政负责人责任制,全面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领导和指挥,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服务与支持。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乡镇(街道)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尊重科学,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和不断完善应急救援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与平时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原则,重点做好常态下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风险评估、物资和经费储备、队伍建设、预案演练及事故灾难的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成立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设办公室和7个专业工作组。
2.2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2.2.1机构组成
指挥部指挥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由协助副县长协调处理安全生产工作的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县安监管理局、公安局、公安消防大队主要负责人以及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总工会、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计划生育局、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气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监管理局,主任由县安监管理局局长担任。
2.2.2职责
指挥部职责:
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具体职责是:
(1)研究决定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机构、队伍、人员、资金、装备等重大问题;
(2)部署和总结年度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3)决定提请县应急委启动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4)组织危险化学品演习和技术比武;
(5)在事故现场主持会商灾情,研究决定抢救方案,监督检查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的工作;
(6)调集危险化学品救护和医疗救治队伍、公安干警、储备抢险救灾物资;
(7)公布事故救援情况。
办公室职责:负责日常()工作及承办指挥部交办的事宜。
2.2.3指挥部专业工作组及其职责
(1)警戒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管制和维持现场秩序。
(2)抢险救灾组。由县公安消防大队牵头,负责组织公安消防部队先期到达事故现场,在事故单位应急处置队伍或人员配合下,了解消防水源地点、工艺流程、周边情况等有关信息,制定先期救援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并可根据救援实际情况,报请指挥部批准调动和指挥各种救援力量。
(3)技术保障组。由县安监管理局牵头,县公安消防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计划生育局、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气象局、事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主要负责: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分析事故信息和灾害情况;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提出救援的技术措施,为救援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控制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组织快速监测检验队伍,测定事故的环境污染和生态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行监测、处置;公布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信息;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保障服务。
(4)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计划生育局牵头,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5)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加强对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6)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县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抢救物资及装备的供应、道路修护、组织运送撤离人员及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
(7)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3预测与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危险化学品企业根据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设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具备事故隐患的监测、数据传输、报警功能,健全危险源数据库并及时进行分析预测。县安监局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对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预测与预警
3.2.1预测预警系统
各有关乡镇(街道)及安监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故灾难,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建立预测预警数据库,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预警级别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影响范围,依据本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2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
一般(IV级)预警由县人民政府确定;较重(Ⅲ级)预警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严重(Ⅱ级)预警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特别严重(Ⅰ级)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或请求国务院确定。预警级别确定后,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一定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或扩大。
3.3.3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级别确定后,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保密外,由确定预警等级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发布,并做好随时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4应急响应
4.1响应级别的确定
按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救灾难度和影响范围,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级别分为一般(IV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
Ⅳ级(一般):事故后果已经或即将导致1-2人死亡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一定社会影响。
Ⅲ级(较大):事故后果已经或即将导致3-9人死亡,或30-50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社会影响较大。
Ⅱ级(重大):事故后果已经或即将导致10-29人死亡,或50-100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为5000-10000万元,或重大社会影响。
Ⅰ级(特大):事故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30人(含)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一般(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后,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请县政府批准后立即启动本预案,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与成员单位立即进入应急状态,主要领导迅速到岗到位,组织实施统一指挥,主要做好以下应急处置工作:
(1)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立即启动该企业的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立即开展企业自救。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充分利用所属企业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立即组织本单位和就近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
(2)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由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现场总指挥,赶赴事故现场,立即组织开展救援工作。
(3)各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按职责分工进入工作状态,在现场指挥部的领导和协调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专家组成员迅速赶赴现场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
(5)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和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实行24小时值班,在应急处置期间,现场指挥部要综合事故信息,及时向县应急委报告,重要信息要立即报告。
(6)危险化学品企业救护力量不足以有效地抢险救灾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可以向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增强救援力量。当危险化学品事故严重危及企业稳定或当地社会稳定时,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可协调请求民兵预备役部队、武警参加抢险救灾或治安保卫工作。
4.2.2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响应
发生Ⅲ级、Ⅱ级、Ⅰ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后,在启动县本级预案,采取Ⅳ级响应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上报市、省人民政府,请求启动高级别预案,且服从市、省指挥部指挥。
4.3信息共享与处理
4.3.1建立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利用现有通信资源建立通信联系,满足信息传输需要,县应急指挥部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信息及时接收。
4.3.2现场采集信息
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指挥部、县安监局到达事故现场后,应迅速收集现场信息:危险化学品企业基本概况;事故发生简单经过;事故原因初步分析;人员伤亡情况;现场抢救情况;采取的紧急措施等,上报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应与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保持不间断联系,并随时报告现场情况。
4.3.3事故损失信息采集和报告制度
事故损失信息包括:事故损失情况;因事故需救济的情况和已救济的情况;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县民政部门或危险化学品事故指挥部牵头部门应在第一时间采集事故信息,迅速报告县人民政府。
4.3.4信息处理
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判断,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报告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并及时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
4.3.5信息报告
报告责任主体: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所在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安监局等有关部门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事故的责任主体。
应急救援报警电话:119,110;县安监管理局值班室:0538-2855939(传真);县公安局指挥中心:0538-110;县环保局:0538-282164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538-2821906;国家化学品登记中心:0532-83889090;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0531-82600646。
报告时限和程序: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立即核实,并迅速通过电话等通讯工具口头向县政府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并在1小时内报送详细信息;县应急管理管理办公室(县政府总值班室)要在接到乡镇(街道)或有关部门的报告后,视情况、按程序逐级上报;及时汇总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省市县领导同志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乡镇(街道)和部门,并跟踪督导。
报告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乡镇(街道)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各级各类事故信息,对于一些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信息的报送,不受《山东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限制。
4.4指挥和协调
事故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全面指挥救援工作。
(1)本预案应急响应启动后,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公安消防部队、相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指挥部办公室调度有关情况,为指挥部制定救援实施方案提供基础信息及相关资料。
(3)指挥部制定救援实施方案,下达救援指令,根据需要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各有关成员单位、公安消防部队、有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实施方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4)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开展自救和互救。
(5)事故单位负责人迅速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通知就近的专业救援队伍进行救援。在切实保障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6)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7)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要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应急就救援队伍和物资尽快到达事故现场。
当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指挥部应及时向县应急委提出增援请求。
4.5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及应急救援人员的职责分工,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切实保证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
(1)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
(2)工程抢险、消防及其他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具、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
(3)救援结束后,做好现场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可能接触到毒性物品的洗消工作。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1)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特性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采用简易有效的自我防护措施。
(2)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到达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3)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
4.7新闻报道
4.7.1新闻报道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以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为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县内各媒体要广泛宣传经有关部门核实后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及应急救援情况,广泛宣传各级政府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开展应急救援的情况,广泛宣传报道危险化学品救护队、职工公安民警和广大人民群众在应急救援中表现的英勇无畏精神和感人事迹等。
4.7.2除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信息外,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并通过政府网站、县安全生产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4.8应急结束
在事故现场得以控制,整个应急处置工作完成,环保等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总指挥批准,由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并向有关新闻单位发布信息。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善后处置工作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无法返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做出其他处理。
5.1.2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要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救济、补偿和保险理赔。
5.1.3参加救援的部门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的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援发生的费用,整理保存救援记录、图纸等资料,各自写出救援报告,上报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5.1.4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5.1.5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5.2调查与评估
5.2.1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5.2.2环境、气象监测机构负责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实行就地分析处理,及时检测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5.2.3事故发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故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县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
5.2.4按照事故调查的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的工作人员,充分利用有线、无线通讯设备和互联网等手段,切实保障通讯畅通。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随时接收、处理事故报告信息。
6.2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部队是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没有条件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要建立兼职救援队伍,或与公安消防部门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企业救援队伍或人员要熟知本企业消防水源地点、工艺流程、周边情况等,在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开展救援工作时要主动、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6.3装备保障
县公安消防大队和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标准配齐应急救援装备和防护装备。
6.4物资保障
指挥部成员单位、专业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救援器材并保持完好。
6.5经费保障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做好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6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7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系统的运输保障预案,在开展应急救援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援队伍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6.8治安保障
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部门组织事故现场安全警戒和治安、交通、消防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点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及时疏散群众,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
6.9气象信息服务
气象部门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7监督管理
7.1宣传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宣传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常识,增强应急救援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应急救援意识,提高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能力。
7.2培训
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县公安消防大队、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等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岗前和常规性技能培训和战备训练,确保救援队伍的战斗力。
7.3演练
7.3.1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7.3.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7.3.3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客观评价演练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把演练评估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和安监管理局。
7.4奖惩
7.4.1对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
7.4.2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
8.1.18.1.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8.2发布实施
本预案由县安监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东平县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预案编制目的
1.2预案编制依据
1.3预案适用范围
1.4危险目标的确定
1.5事故分级
1.6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2.2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3预测与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2预警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4应急响应
4.1响应级别的确定
4.2应急响应行动
4.3信息共享与处理
4.4指挥与协调
4.5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4.7新闻报道
4.8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调查与评估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装备保障
6.3队伍保障
6.4交通运输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6.6治安保障
6.7物资保障
6.8经费保障
6.9技术支持与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
7.2培训
7.3演练
7.4奖惩
8附则
8.1预案管理
8.2发布实施
1总则
1.1预案编制目的
为明确县、乡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置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工作职责和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及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预案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和《东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在全县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过程中发生的Ⅳ级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4危险目标的确定
据初步调查,全县共有烟花爆竹从业单位398家,全部为经营单位,其中批发企业1家,零售企业397家(常年零售业户25家,临时经营业户372家),()烟花爆竹危险目标主要为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烟花爆竹的仓储、运输均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1.5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6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强化预警分析,搞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烟花爆竹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和县事故灾难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按照属地管理和“就地、就近、快速、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专业处置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3)依法规范,科学应对。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工作规范化、法制化。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烟花爆竹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救灾能力。
(4)反应快速,运转高效。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按照整合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实现救援队伍、物资技术和信息的有机配置,做到统一调度和资源共享。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成立县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设办公室和7个专业工作组。
2.2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2.2.1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由协助副县长协调处理安全生产工作的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县安监管理局、公安局、供销联社主要负责人以及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计划生育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职责:
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县烟花爆竹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具体职责是:
(1)研究决定全县烟花爆竹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机构、队伍、人员、资金、装备等重大问题;
(2)部署和总结年度烟花爆竹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3)决定提请县应急委启动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4)组织烟花爆竹应急救援演习和技术比武;
(5)在事故现场主持会商灾情,研究决定抢救方案,监督检查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的工作;
(6)调集烟花爆竹事故救护和医疗救治队伍、公安干警、储备抢险救灾物资;
(7)公布事故救援情况。
2.2.2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安监管理局局长担任。
办公室职责: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外信息发布、承办指挥部交办的有关事项。
2.2.3指挥部专业工作组及其职责
(1)抢险救援组。由县公安局牵头,事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负责组织对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专业人员对未爆炸的爆炸物进行排除和转移、扑救火灾、现场清理、抢救运送受伤人员等。
(2)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计划生育局牵头,负责组织救护车辆和医护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护。
(3)警戒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维护现场秩序、交通管制和疏散群众。
(4)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加强对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5)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有关部门以及事故单位组成,负责抢险救灾物资和设备的供应及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6)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7)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负责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依据。
3预测与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根据可能发生事故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设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具备事故隐患的监测、数据传输、报警功能,健全危险源数据库并及时进行分析预测。县政府烟花爆竹监管部门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预测与预警
3.2.1预测预警系统
各有关乡镇(街道)及县安监管理局、县供销联社等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故灾难,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建立预测预警数据库,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预警级别
根据烟花爆竹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影响范围,依据本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烟花爆竹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2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
一般(IV级)预警由县人民政府确定;较重(Ⅲ级)预警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严重(Ⅱ级)预警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特别严重(Ⅰ级)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或请求国务院确定。预警级别确定后,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一定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或扩大。
3.3.3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级别确定后,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保密外,由确定预警等级的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发布,并做好随时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4应急响应
4.1响应级别的确定
按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救灾难度和影响范围,烟花爆竹事故的级别分为一般(IV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
Ⅳ级(一般):事故后果已经或即将导致1-2人死亡或30人以下重伤,或一定社会影响。
Ⅲ级(较大):事故后果已经或即将导致3-9人死亡,或30-50人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社会影响较大。
Ⅱ级(重大):事故后果已经或即将导致10-29人死亡,或50-100人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为5000-10000万元,或重大社会影响。
Ⅰ级(特大):事故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30人(含)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一般(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烟花爆竹事故后,县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请县政府批准后立即启动本预案,县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与成员单位立即进入应急状态,主要领导迅速到岗到位,组织实施统一指挥,主要做好以下应急处置工作:
(1)发生事故的烟花爆竹企业应立即启动该企业的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立即开展企业自救。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充分利用所属企业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立即组织本单位和就近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
(2)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由县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现场总指挥,赶赴事故现场,立即组织开展救援工作。
(3)各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按职责分工进入工作状态,在现场指挥部的领导和协调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专家组成员迅速赶赴现场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
(5)烟花爆竹事故单位和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实行24小时值班,在应急处置期间,现场指挥部要综合事故信息,及时向县应急委报告,重要信息要立即报告。
(6)烟花爆竹企业救护力量不足以有效地抢险救灾时,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可以向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增强救援力量。当烟花爆竹事故严重危及企业稳定或当地社会稳定时,县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可协调请求民兵预备役部队、武警参加抢险救灾或治安保卫工作。
4.2.2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响应
发生Ⅲ级、Ⅱ级、Ⅰ级烟花爆竹事故后,在启动县本级预案,采取Ⅳ级响应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上报市、省人民政府,请求启动高级别预案,且服从市、省指挥部指挥。
4.3信息共享与处理
4.3.1建立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县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利用现有通信资源建立通信联系,满足信息传输需要,县应急指挥部与烟花爆竹事故应急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信息及时接收。
4.3.2现场采集信息
烟花爆竹事故现场指挥部、县安监局到达事故现场后,应迅速收集现场信息:企业基本概况;事故发生简单经过;事故原因初步分析;人员伤亡情况;现场抢救情况;采取的紧急措施等,上报县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应与县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指挥部保持不间断联系,并随时报告现场情况。
4.3.3事故损失信息采集和报告制度
事故损失信息包括:事故损失情况;因事故需救济的情况和已救济的情况;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县民政部门或烟花爆竹事故指挥部牵头部门应在第一时间采集事故信息,迅速报告县人民政府。
4.3.4信息处理
县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各类烟花爆竹事故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判断,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报告县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并及时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
4.3.5信息报告
报告责任主体:烟花爆竹事故发生所在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安监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事故的责任主体。
报告时限和程序: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立即核实,并迅速通过电话等通讯工具口头向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在1小时内报送详细信息;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县政府总值班室)要在接到乡镇(街道)或有关部门的报告后,视情况、按程序逐级上报;及时汇总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省市县领导同志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乡镇(街道)和部门,并跟踪督导。
报告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乡镇(街道)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各级各类事故信息,对于一些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信息的报送,不受《山东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限制。
4.4指挥和协调
事故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全面指挥救援工作。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首先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在迅速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同时,通知就近的专业救援队伍。
(2)当地人民政府要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预案应急响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3)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指挥部应向上级烟花爆竹应急救援组织提出增援请求。
(4)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指挥部应向上级人民政府或上级烟花爆竹应急救援组织请求,调动外地的医学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5)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有效地进行救援、处置,严防事态扩大。
(6)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开辟抢险救灾应急通道,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及时到达事故现场。
4.5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烟花爆竹事故救援人员必须按照《救护规程》规定实施抢救。非专业救护人员不得进入灾区。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4.6.1治安保卫组应在烟花爆竹事故现场实施警戒,划定警戒线和警戒范围,作出警戒标识,阻止围观群众和非抢险救援人员进入现场。
4.6.2医疗救护组应对地面工作场所实行消毒处理,防止疾病传播;后勤保障组应加强食品卫生管理,防止抢救人员中毒事件发生。
4.6.3善后处理组应加强对遇难者家属的安抚工作,防止过激行为或事件发生。
4.7新闻报道
4.7.1新闻报道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以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为处置烟花爆竹事故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县内各媒体要广泛宣传经有关部门核实后的烟花爆竹事故情况及应急救援情况,广泛宣传各级政府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开展应急救援的情况,广泛宣传报道救护队、职工、公安民警和广大人民群众在应急救援中表现的英勇无畏精神和感人事迹等。
4.7.2除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信息外,烟花爆竹事故的信息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并通过政府网站、县安全生产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4.8应急结束
当烟花爆竹事故得到有效控制,现场救援结束后,由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宣布应急行动结束,组织各类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县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帮助事故企业继续处理事故后期的善后工作,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有关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对伤亡人员和家属做好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租用场地等所发生费用由事故单位或事发地政府负责解决;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返还的,由事故单位或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及县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事故救援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5.2调查与评估
5.2.1事故发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故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县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
5.2.2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较大以上事故由市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调查,一般事故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和处理,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配合。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的工作人员(2人以上),并配备必要的移动通信设备,保证应急救援有关单位和人员之间24小时通信联络畅通。必要时,要将通讯传输设备设在事故救援现场。
6.2装备保障
针对可能发生烟花爆竹事故危险场所分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和防护装备,保证在应急情况下使用。
6.3队伍保障
公安、医疗卫生是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的骨干队伍。同时要加强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的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6.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在开展应急救援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采取交通管制,保证救援车辆和人员在紧急情况下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救援队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6.5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治安管理,加强对事故现场重点部位、重点场所和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
6.7物资保障
各相关成员单位、烟花爆竹企业应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6.8经费保障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应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安全生产责任险,做好应急救援资金的必要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9技术支持与保障
由县安监管理局、公安局建立和完善全县烟花爆竹重大危险源、救援力量、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措施和专家数据库,为事故救援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各地应根据辖区内烟花爆竹的数量和分布,建立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
7监督管理
7.1宣传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有关部门和烟花爆竹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2培训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有计划、有层次、有重点地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指战员的业务学习、教育、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处置能力。烟花爆竹企业组织本企业职工救援与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
7.3演练
7.3.1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组织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7.3.2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7.3.3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客观评价演练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把演练评估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安监部门。
7.4奖惩
7.4.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
7.4.2对单位和个人存在以下行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3)接报突发事件不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贻误救援时机的;
(4)不服从上级有关部门统一指挥、调度或临阵脱逃的。
8附则
8.1预案管理
8.1.18.1.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8.2发布实施
本预案由县安监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