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平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办法的通知
东政办字〔2021〕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东平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平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适用本办法。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
第三条 鼓励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第二章 入市条件
第四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
(二)土地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争议。
(三)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
(四)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五)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
(六)土地所有权人已将拟入市土地的地上附属物及青苗补偿处理完毕,对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建筑物、构筑物已列入土地出让(出租)成本。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入市方式及入市程序
第五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所有权人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期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根据合同约定向土地所有权人支付土地价款的行为。
第六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所有权人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期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根据合同约定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租金的行为。
第七条 土地所有权人应依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
第八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出租,最高年限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第九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土地所有权人拟出让、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提出该宗地的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并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提出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二)编制出让、出租方案。土地所有权人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委托土地评估机构对地价进行评估,经集体决策议定入市底价后,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入市方案应当载明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价格、集体收益分配安排等内容。
(三)上报审查。土地所有权人将入市方案及书面意见,在出让、出租前不少于十个工作日报县政府。县政府认为该方案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的,在收到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土地所有权人按照县政府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四)公告及交易。根据出让、出租等方案,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的,参照国有招标、拍卖、挂牌程序执行。
(五)签订成交确认书及公示。土地成交后,受让人、承租人应当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交易结果应当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公开栏及相关媒体(网站、报纸)上发布成交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六)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合同应载明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使用期限、交易价款方式、交地时间和开工竣工期限、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约定提前收回的条件、补偿方式、土地使用权届满续期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处理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并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未依法将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合同的,合同无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出让、出租成本构成包括区片地价(土地补偿安置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和评估、测绘等出让费用。
合同签订后的土地出让(出租)价款由受让人(承租人)按约定时间交至土地所有权人账户,由土地所有权人出具单据。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净收益是指出让价款扣除出让成本和土地开发成本后的部分。工业用地净收益按照县政府10%、乡镇(街道)20%、土地所有权人70%的比例分配;商业用地净收益按照县政府20%、乡镇(街道)30%、土地所有权人50%的比例分配;县乡两级土地净收益由县财政部门负责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征收,由土地所有权人上缴县级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具体缴纳办法按照省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暂填列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103014899其他土地收入”。主要用于县乡两级相关业务支出和支持乡村振兴建设。
第十一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分配的收益,土地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规定纳入农村集体账内统一管理,接受审计监督和监管。
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土地所有权人土地补偿安置费和收益的分配使用。
第十二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者(受让人、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价款,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依据备案合同和税费交纳单据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三条 依法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应按照出让、出租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土地用途及其他土地使用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第四章 转让和抵押
第十四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以出让、出租等方式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土地使用权人再将其转让他人的行为。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不转移对土地的占有,将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第十五条 通过转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原出让(出租)合同确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权人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六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十七条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书面通知土地所有权人。
第十八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应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按照出让、出租合同及动工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双方当事人应凭书面合同等材料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未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出让、出租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土地用途及其他土地使用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土地所有权人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或者擅自侵占、挪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东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原《东平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暂行办法》(东政办字〔2020〕28号)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