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平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东政办字〔2021〕1号


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平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东政办字〔202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东平县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平县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人员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2.2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人员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2.3 乡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与物资

3.2 救援队伍

3.3 救援装备

3.4 应急避难场所

3.5 科技支撑

3.6 技术系统

3.7 宣传、培训和演练

4 预警预防机制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4.2 预警级别及发布

4.3 预警预防行动

4.4 预警预防措施

4.5 预警状态结束

5 响应级别与判据

5.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5.2 重大地震灾害

5.3 较大地震灾害

5.4 一般地震灾害

6 应急响应

6.1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6.2 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6.3 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7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 强有感地震应急

7.2 矿震速报与处置

7.3 平息地震谣传、误传

7.4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7.5 邻县地震应急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及更新    

8.2 监督检查

8.3 预案说明

8.4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地震灾害应急响应机制,规范应急工作流程,合理配置救灾资源,提高地震灾害应对能力,确保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泰安市地震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东平县行政区域内处置破坏性地震灾害和其他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部门协作、军地联动,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2 组织体系

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防震减灾工作的组织指挥。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时,由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支援,指导和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震灾害时,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家、省、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指挥全县抗震救灾工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场所设在县地震应急指挥中心,联系电话0538-2833856。

2.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人员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2.1.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县政府领导(Ⅰ、Ⅱ、Ⅲ、Ⅳ级响应时由县长担任)

副指挥长:分工副县长、东平县人武部部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科技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东平湖管理局东平管理局、东平湖管理局东平黄河河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泰安支队执勤二大队东平中队等单位负责同志。

县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对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专家组,并可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增设应急救援组、物资保障组、医疗防疫组、工程抢险组等若干工作组。

2.1.2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指挥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2)及时掌握震情、灾情、社情、民情及发展趋势,组织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与抗震救灾宣传。

(3)报请县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在已发布短期预警的情况下,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等紧急情况时,提请县政府发布48小时内的临震预警,向市政府和山东省地震局报告。

(4)组织派遣现场指挥部和地震应急工作队。

(5)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工程抢险抢修专业队伍和医疗卫生救援队。

(6)调运救灾物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生活物资供应。

(7)核实灾情,下拨抗震救灾资金。

(8)协调驻东平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9)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乡镇级政府提供支援。

(10)决定采取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强制措施。

(11)请求市政府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申请支援。

(12)执行泰安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2.1.3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主  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科技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东平湖管理局东平管理局、东平湖管理局东平黄河河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泰安支队执勤二大队东平中队等单位负责同志。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 负责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现场指挥部和地震应急工作队的信息联络。

  2. 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和民情,分析发展趋势,了解和掌握灾区抗震救灾需求,及时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

  3. 传达贯彻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工作部署。

  4. 提出抗震救灾意见和建议。

  5. 协调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灾区乡镇(街道)之间的应急救援行动,并督促落实。

  6. 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一般地震灾害应对工作,支援和指导灾区政府开展救援工作。

    2.1.4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组  长:县地震监测服务中心专家

    成  员:公安、消防、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卫健、生态环境、通信、电力、矿产、地震、气象等单位的有关专家。

    专家组主要职责:

  7. 负责提供抗震救灾决策技术咨询。

  8. 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建议。

  9. 受指挥部委托对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

  10. 参加生命紧急救援和工程抢修等应急处置工作。

    2.2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人员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现场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2.2.1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人武部、县应急管理局和受灾地政府有关负责同志。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科技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东平湖管理局东平管理局、东平湖管理局东平黄河河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泰安支队执勤二大队东平中队等单位负责同志。

    2.2.2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1. 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12. 传达、执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研究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13. 统计、评估抗震救灾需求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并提出救助意见、建议。

  14. 指挥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工程抢险抢修队和志愿者开展应急救援。

  15. 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保持受灾地区稳定。

  16. 协助灾区政府转移、安置和救济受灾群众,接收和调运救灾物资。

  17. 开展现场震情监视、地震烈度调查和灾害损失评估,平息地震谣传和误传。

    2.3 乡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

    乡镇(街道)要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开展当地抗震救灾工作,实施先期应急救援,贯彻落实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配合县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救援行动。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与物资

    乡镇(街道)及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安排地震应急救援资金,建立救灾资金投入机制。各乡镇(街道)及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按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建立救灾物资调用机制。

    3.2 救援队伍

    加强各级各类地震应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演练工作机制,提高救援技术水平和能力。地震应急救援队伍类别及调用方案见表1.

    表1:地震应急救援队伍类别及调用方案

调用梯队

应急队伍

先期处置队伍

第一支援梯队

第二支援梯队

人员搜救队伍

受灾地区志愿者队伍;

受灾乡镇(街道)地震灾害救援队

县消防救援大队

(刘奇17553858900)

武警泰安支队执勤二大队东平中队

(孙豪阳16605388616)

泰安市消防救援支队;邻县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工程抢险

专业队伍

受灾乡镇(街道)工程抢险专业队伍

县内工程抢险专业队伍

邻县工程抢险专业队伍

次生灾害

应急救援队伍

受灾地区消防救援队伍

行业应急救援队伍

邻县特种应急救援队伍

医疗卫生

救护队伍

受灾地区医疗卫生机构、救援队伍

县内各级医疗机构

邻县地方和军队医疗队;邻县红十字应急救援队

现场地震

应急队伍

受灾乡镇(街道)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

县内及邻县地震现场工作队

市地震局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

建筑物安全

鉴定队伍

受灾乡镇(街道)建筑物安全鉴定队

县内建筑物安全鉴定队

市、邻县建筑物安全鉴定队

3.3 救援装备

各级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医疗救护队、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志愿者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生命救援、工程抢修抢险、医疗救护以及灾害调查与评估等装备。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主要包括装备、设备性能、数量、存放位置、产权等信息),以备应急调用。

3.4 应急避难场所

各乡镇(街道)应当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停车场、学校操场、人防工程、疏散地域和其他空地设立满足应急避难需求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3.5 科技支撑

县应急管理局和科研机构要积极开展地震预防预警、应急救援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研究,将地震应急与救援科学研究工作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加大对地震应急救援软硬件的投入,逐步提高地震应急处置的科技水平和能力。

3.6 技术系统

县地震监测服务中心负责县地震应急指挥中心技术系统的运行、维护与更新,指导乡镇(街道)建立地震监测和应急指挥中心,构建县、乡镇(街道)两级互联互通的地震监测与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建立完善具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趋势判定、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等功能的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和指挥技术系统、地震监测和地震烈度速报技术系统。县地震部门应当大力推进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设,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并加强维护与管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反应迅速,技术系统运行正常。

3.7 宣传、培训和演练

宣传、应急管理、教育、文旅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开展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公众和在校学生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防震避震、自救互救能力。各级地震部门要定期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和救援技术培训;要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社区居民和在校学生开展避震疏散和自救互救、邻里互助演练,演练周期不得高于一年。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承担的地震应急救援任务,整合各类应急救援资源,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4 预警预防机制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地震信息进行监测、收集、处理和存贮,做好地震监测信息以及宏观异常的分析研究、震情跟踪与会商,及时提出地震趋势预测意见和预警建议。震情、灾情信息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4.2 预警级别及发布

4.2.1 预警级别

按照可能发生地震灾害的严重性和紧迫程度,地震预警分为临震预警、短期预警和中期预警三个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

(1)临震预警为Ⅰ级预警,预警期一般为10日。

(2)短期预警为Ⅱ级预警,预警期一般为3个月。

(3)中期预警为Ⅲ级预警,预警期一般为1年或稍长时间。

4.2.2 预警发布

(1)地震中期预警由国务院批准。

(2)地震短期预警和临震预警由省政府批准发布。在已经发布短期预警的地区,如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急时,由县政府发布48小时内的临震预警,同时向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

(3)已经发布临震预警地区的人防部门,应当根据市、县政府的命令,利用防空警报系统及时发布或解除预警信息。

4.3 预警预防行动

4.3.1 Ⅰ级预警预防行动

县应急管理局组织乡镇(街道)地震部门强化对地震短期预警区域的震情跟踪工作,依据震情的发展变化,及时提出临震预测意见,报告县政府。县政府根据临震预报意见及异常情况决策发布48小时内的临震预警。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临震预警区所在乡镇(街道)强化地震灾害防御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4.3.2 Ⅱ级预警预防行动

根据省政府发布的地震短期预警,组织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短期预警区所在乡镇(街道)加强地震灾害防御,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4.3.3 Ⅲ级预警预防行动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地震中期预报意见(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和应注意加强监视区),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部署全县防震减灾工作,有重点的实施地震灾害防御措施。

4.4 预警预防措施

地震预警发布后,应依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1)加强震情监视以及地震前兆、宏观异常核实,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2)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部署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

(3)检查预警区内的地震灾害防御能力,加强各类建(构)筑物特别是重点建设工程的震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

(4)督导预警区内的“生命线”工程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筑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应急防御措施,做好应急抢修抢险与救援准备。

(5)各级各类应急与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随时开展应急救援和抢修抢险的准备。

(6)落实应急救援物资和抗震救灾资金。

(7)县政府组织实施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准备,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群众避震疏散。县人武部队深入预警区,协助动员群众避震疏散。

(8)适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回答社会公众咨询。

(9)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宣传教育活动。

(10)加强社会舆情收集与分析,平息地震谣传、误传,维护社会安定。

4.5 预警状态结束

县应急管理局随时对震情发展趋势进行监视与评估,达到结束48小时临震预警状态或短期预警状态时,建议县政府提请上级政府结束临震或短期预警状态;中期预警区域内的震情趋势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预警期满自动解除。

5 响应级别与判据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与其相应的响应级别分别为Ⅰ、Ⅱ、Ⅲ和Ⅳ级,地震灾害分级标准见表2,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指挥机构见表3。

表2: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地震灾害

等级

分级依据

初判标准

(震级)

人员死亡

紧急安置人员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

300人以上

10万人以上

1万间以上

M≥7.0级

重    大

地震灾害

300人以下,

50人以上

10万人以下,

0.5万人以上

1万间以下,

0.3万间以上

6.0≤M﹤7.0级

较    大

地震灾害

50人以下

0.5万人以下

0.3万间以下

5.0≤M﹤6.0级

一    般

地震灾害

地震灾害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标准,

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群众恐慌。

4.0≤M﹤5.0级

表3: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指挥机构

地震灾害级别

响应级别

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Ⅰ级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重大地震灾害

Ⅱ级

较大地震灾害

Ⅲ级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一般地震灾害

Ⅳ级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经初判启动地震应急响应后,如果发现应急响应级别与实际灾情明显不符,应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1. 我县境内发生5.0级以上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的。

  2. 我县境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5.2 重大地震灾害

    (1)我县境内发生5.0级以上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

    (2)我县境内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5.3 较大地震灾害

    (1)我县境内发生5.0级以上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下。

    (2)我县境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5.4 一般地震灾害

  3. 地震灾害各项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判别依据,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人员恐慌,为一般地震灾害。

  4. 我县境内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6 应急响应

    6.1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6.1.1 应急响应启动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县地震监测服务中心迅速将震情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同时通报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初判指标,按规定提出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的建议。县抗震减灾指挥部根据省地震台网中心确定的地震要素发布地震信息。

    6.1.2 灾情收集与报送

    乡镇(街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报送上一级应急管理、地震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6.1.3 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县长任指挥长的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并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和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

    6.2 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6.2.1 应急响应启动

  5. 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县地震监测服务中心迅速将震情上报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同时通报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省地震台网中心确定的地震要素发布地震信息。

  6. 县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并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6.2.2 灾情收集与报送

  7. 地震灾区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报送县应急管理、地震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8.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收集、汇总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上报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9. 县地震监测服务中心利用地震烈度速报技术系统以及灾情速报网络信息,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评估。

  10.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6.2.3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部署

  11. 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派出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宏观异常考察、地震烈度和灾情调查、地震科学考察等工作。

  12. 协调驻东平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派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专业救援队伍,抢救被压埋人员。

  13. 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伤员救治;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和现场卫生学处置。

    (4)迅速组织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伍,修复毁坏的公路、铁路、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5)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应急救援。

    (6)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组织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启用救灾准备金和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7)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8)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护社会治安、保护重点目标和场所。

    (9)组织县政府有关部门和非灾区乡镇(街道)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援。

    (10)向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11)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6.2.4 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武警泰安支队执勤二大队东平中队立即组织灾区附近的消防救援队伍、武警应急救援队、矿山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抢救被压埋人员。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就近参加抗震救援工作。

    (2)医疗卫生救援。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受灾区附近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县内其他卫生救援队伍集结待命,等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派遣;会同县商务局等部门组织调运急需救灾药品药械。

    (3)人员安置。县应急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局、商务局等部门向灾区紧急调运救灾帐篷、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安置灾民,分发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专家赴灾区指导和协助当地政府对损毁的民用房屋、学校和医院等建设工程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状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县教育和体育局协助受灾地区组织妥善安置受损学校学生,适时组织复课,维护正常教学秩序。

    (4)应急通信。各通信运营企业迅速抢修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正常通信,必要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5)交通运输。县交通运输局迅速组织抢修交通设施,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救灾运输队伍,保证抗震救灾运力需求。

    (6)电力保障。供电单位应迅速组织抢修电力设施,短时无法恢复时由县应急指挥部统一调配应急发电设备,恢复灾区电力供应。

    (7)灾害监测与防范。县地震监测服务中心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和震情发展趋势。县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及时通报气象变化,提供服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做好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矿产业发展中心、泰安市生态环境局东平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水库堤坝、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等设施进行检查、监测,防控环境污染和次生灾害发生。

    (8)治安维护。县公安局、武警泰安支队执勤二大队东平中队协助受灾地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9)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10)损失评估。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协助受灾地区对地震灾害进行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1)恢复生产。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对受灾工矿、商贸、农业、渔业等工程建筑毁损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6.2.5 乡镇(街道)应急

    灾区乡镇(街道)立即启动地震应急响应,指挥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群众进行自救互救,疏散避震,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品;组织当地各类救援队开展抢险救援,并配合上级派遣的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工程抢险专业队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6.2.6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次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基本稳定时,市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6.3 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6.3.1 应急响应启动

    (1)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将震情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挥防震减灾工作。

    (2)县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现场地震应急工作组,并协调相关部门协助受灾地区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6.3.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县级政府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2)县应急管理局及时收集灾情、社会舆情以及社会稳定情况,报告县政府。

    6.3.3 应急处置

    (1)应急救援。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现场地震应急工作组,并协调相关部门协助受灾地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2)震情监测。县地震监测服务中心负责组织赶赴地震现场,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密切监视震情,通报余震信息,判断震情发展趋势。

    (3)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适时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

    (4)损失评估。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派出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6.3.4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完成,有感觉余震明显减少,灾区社会秩序恢复正常,县人民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

    7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 强有感地震应急

    县内发生小于4.0级且大于3.0级强有感地震后,县应急管理局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震情。震区所在乡镇(街道)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并将应急工作情况报送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派出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协助乡镇(街道)开展应急工作。必要时,报请市应急管理局派出现场地震应急工作组给予指导。

    7.2 矿震速报与处置

    当矿区发生大于3.0级矿震,县地震台网中心应当在30分钟内完成矿震参数测定,形成《矿震速报》报县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矿产业发展中心应当责成并协助矿山生产经营企业调查、了解矿震的性质、震感强度和范围以及社会反应情况,并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应急管理局。

    7.3 平息地震谣传、误传

    当出现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时,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将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上报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并组织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专家组的部分专家分析谣传、误传的起因,提出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开展调查、宣传和稳定社会的工作。县级政府组织宣传、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谣传、误传事件的调查和地震科普、新闻宣传工作,采取措施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7.4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在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县地震监测服务中心应当部署和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地震应急准备等应急戒备工作。

    7.5 邻县地震应急

    与我县相邻县发生地震灾害影响我县,建(构)筑物遭受破坏和人员伤亡时,县应急管理局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建议县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和修订完善,报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企业要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修订)地震专项应急预案,报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本预案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机构职能改变而修订更新。

    8.2 监督检查

    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应按照《东平县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规定,对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地震应急预案实施有效。

    8.3 预案说明

    本预案中的“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8.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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