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东政办字〔202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适应户籍改革的需要,切实保障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泰政办字〔2019〕5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及准入标准
(一)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租赁市场状况、住房保障对象需求等因素,将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纳入租赁住房补贴范围,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与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相一致,准入标准相统一。
(二)我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住房租赁补贴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至少一方为我县城镇户籍的家庭(包括夫妻与未婚子女)及25岁以上单身家庭;我县城镇户籍毕业5年内在县城区新就业职工;非我县户籍的人员,持有我县《居住证》,且与驻县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
3.家庭无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在东平无自有住房。
以下情形认定为自有住房: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宅基地住房、集体土地上住房;已办理预(现)售备案登记的住房;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其他方式实际取得所有权的住房。
4.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没有以下情形:
(1)拥有汽车的,单台价值高于5万元(含,按购买价格计算),或有两台(含两台)以上汽车,或拥有营运、工程等车辆。
(2)在注册资金超过50万元的民营股份制有限公司(以企业注册登记为准,不按是否实际出资认定)中担任法人、董事、股东等职务。
(3)名下存款、证券、住房公积金,汽车、股份及商业、生产、办公等非住宅用房(按购买价格计算)合计价值高于20万元(含)。
5.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需在我县租赁住房,自申请当月计算,至租赁到期日不少于一年,并提供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由房屋所在社区或街道开具的证明信及租房合同。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程序
(一)提出申请:在申报期内申请家庭到县住房保障部门自愿填写《东平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申请家庭持《东平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户籍(《居住证》)、收入、住房、财产等相关资料到户籍(《居住证》)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二)初步审查:各乡镇(街道)负责对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乡镇(街道)在《东平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其他申报材料报送县民政局。
(三)资格复核:民政局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全部申请家庭及其成员经济状况核对和低保家庭的认定,并将低保家庭认定结果填至《东平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加盖公章,同时将申报材料核对信息反馈至县住房保障部门。
(四)公示确认: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家庭保障资格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通过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经审核公示没有发现隐瞒情况或弄虚作假情形、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县住房保障部门依法认定为住房保障对象。在公示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将住房保障对象名单向社会公开。
三、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维护管理
(一)县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当地公共租赁住房需求情况,组织通过新建或收购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适时组织公开摇号(或抽取顺序号等方式)分配住房,优先面向取得保障资格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人家庭、优抚对象家庭、市级以上劳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见义勇为人员、烈士遗属、专职消防员、台胞等特殊群体分配,房源不足时,按照摇号顺序分配。
(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与保障家庭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到期的,需要重新审核申请家庭资格,保障家庭应于合同到期前1个月,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复核申请。经复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方可续租;复核不合格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家庭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并责令限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逾期不退回的,占用期间的房屋租金按委托评估机构测算的市场租金收取,拒不腾退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根据保障家庭收入水平分层次实行阶梯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情况进行测算,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面积标准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2人及以下户免除建筑面积30平方米租金,3人及以上户免除建筑面积50平方米租金。超出部分按照当年度东平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四)公共租赁住房维护管理。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四、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管理及发放标准
(一)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管理。我县按季度发放租赁补贴,在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的核发。住房租赁补贴每两年进行资格复审,保障家庭应于保障年度到期前1个月,向住房保障部门提交资格复审相关资料。经复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发放;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过期不提交申请的,取消保障资格。
(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我县住房租赁补贴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为:2人及以下户建筑面积45平方米,3人及以上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月每平方米6元,其他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4.2元。家庭住房租赁补贴月发放金额,按照租赁住房补贴每月每平方米发放标准×(住房租赁补贴家庭保障面积标准-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计算。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是民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优化服务流程,严格审核把关,严守工作纪律,确保不出任何问题。各乡镇(街道)要加强机构设置,调配相关人力,狠抓业务培训,提升服务水平。
(二)明确部门责任。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县住房保障政策制定和监督指导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对申请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和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监督指导住房保障资金的筹措和使用监管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市场监管、税务、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要搞好配合,及时提供相关信息数据。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广播等载体,积极做好住房保障有关政策的宣传报道,切实提高政策参与度和社会知晓度。各乡镇(街道)要把好关口,认真解答住房困难群众的诉求疑问,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做好住房保障有关政策的解释解读工作,最大限度确保群众满意。
本政策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29日。
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