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东政办发〔2021〕1号


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东政办发〔202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配套费征收标准

配套费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供水、供气、供热专项配套费两部分。 

(一)综合配套费收费标准:县城主城区范围内住宅、办公建设项目及商服经营性用房项目均按建筑面积140元/平方米;工业企业建设的单层厂房、仓库等生产性设施按建筑面积25元/平方米,两层及以上的免收。

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住宅、办公建设项目及商服经营性用房项目按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工业企业厂房、仓库等生产性设施按建筑面积25元/平方米,自建住宅不收取综合配套费。

(二)专项配套费收费标准:居住、公共建筑等民用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75元/平方米(包含供水18元/平方米,供气15元/平方米,供热42元/平方米)。

部分工业和服务业建设项目(不包括住宅楼、房地产性质开发项目)专项配套费收费标准:1.供水专项配套费。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按18元/平方米;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至6万平方米的,按1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含6万平方米)以上的,按10元/平方米。日用水量达到5000吨以上的,可参照不高于供水配套工程建设成本,由开发单位和供水单位协商确定。2.供气专项配套费。按不高于供气配套工程建设成本,由开发单位和供气经营单位协商确定。3.供热专项配套费。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下的,按建有供暖设施的建筑面积42元/平方米;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含6万平方米)以上的,按不高于供热配套工程建设成本,由开发单位和供热经营单位协商确定。

二、配套费使用范围

征收的配套费均用于小区或单位建设项目红线以外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红线内的供水、供气、供热配套设施建设为市场行为,由开发单位或建设单位自行负责,完工后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与水气暖专营企业签订合同,移交专营单位维护和管理。 

三、加强配套费管理

凡在东平县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减免以外,均应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免收配套费。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配套费。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规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擅自截留、挤占、挪用及减免缓缴配套费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东政办发〔2016〕30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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