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东政字〔2021〕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泰政字〔2021〕52号)精神,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职工工资状况,现就全县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要求,企业工资指导线基数为2020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97379元,2021年全县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不再发布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下线。
二、企业应当按照《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规定,坚持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三、国有企业要按照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要求,结合工资指导线,编制本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或备案。非国有企业要结合工资指导线,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指导和督促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东平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