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东平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的通知
东政办字〔202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明确东平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为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落实好非法集资风险属地处置责任,并按法定程序向社会发布通告。
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