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230043395034/2022-06285 | 文件类别 | 通知 |
发布机构 | 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文号 | 东政发〔2022〕15号 |
有效性 | 成文日期 | 2022-11-01 |
图解政策:《东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平县矿山管理办法(试行)》
东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平县矿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东平县矿山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平县人民政府
2022 年 11 月 1 日
东平县矿山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管理,促进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规范提升露天非煤矿山企业建设运营,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露天非煤矿山企业建设、运营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本县矿山整合后矿区范围之外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村民委员会私自将村集体所有山地外包进行勘查开采。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第四条 严格执行“一山一矿、一矿一证、一证一线”原则。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一证多线。严禁采矿权人擅自将采矿权转给其他人进行采矿。
第五条 采矿许可证变更后,原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采矿许可证超有效日期,自行废止。
第六条 根据矿山建设成效,对矿山企业实行分类管理。政策、资源、矿业权办理等优先倾向于绿色矿山建设好的企业,作为对绿色矿山建设先进企业的奖励政策。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县政府是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责任主体,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工作,研究确定矿业权的设立和出让工作,妥善处理整合、关停矿山的各项工作,推进绿色矿业发展。
第八条 乡镇(街道)为属地管理主体,履行好属地管理职责。乡镇(街道)明确机构、人员,负责矿山管理工作。乡镇(街道)定期组织对本行政辖区内矿山进行巡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及时与有关部门单位对接,该依法立案调查的及时移交执法部门。
第九条 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业务管理工作。
(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管控,管
理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储量,依规组织采矿权出让,严把采矿权准入关。加强对矿山企业资源开采的管理,及时将应依法依规查处的问题线索、卫片函告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处理。牵头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监督落实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办理矿山企业用地手续。
(二)县公安局负责矿山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和矿山爆破作业管理。加强对企业以外道路上矿产品运输车辆的规范管理,依法严查超载、非法改装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规违法行为,维护好运输道路区域的环境和交通秩序。组建好、管理好“生态 110”联合执法队伍,负责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规划采矿区之外的区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执法巡查,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矿违法行为。
(三)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公路、水路运输管理,加强对运输矿产品车辆、船只的监管,依法查处公路运输脱落、扬撒等行为和水路运输违规倾倒行为等,维护好运输区域环境和交通秩序。
(四)县应急管理局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指导监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工作。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非煤矿山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指导监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井关闭工作。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
(五)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行使矿产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开采行为。加强对矿山企业的执法检查,对自行发现的或乡镇(街道)、部门单位移交(函告)的涉矿违规违法案件(线索)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结案后及时将查处情况函复移交(函告)部门。
(六)县东平湖管理委员会(东平湖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加强对管辖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活动的执法巡查,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各类涉矿违规违法行为。
(七)市生态环境局东平分局负责严把生态环境准入关,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机制。监督矿业权人落实全程控制扬尘噪声污染、矿山废水排放、废弃物堆放处置等防治措施,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生态环境违规违法行为。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情况的监管。
(八)县税务局负责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催缴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水利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矿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县委、县政府安排承担的任务,落实好矿山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规范建设运营
第十条 矿山企业遵循因矿制宜的原则,积极实施绿色矿山建设,不断提升建设标准水平,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的资源利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科技创新、企业文化和企地和谐等统筹兼顾和全面发展。
第十一条 矿山企业应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依法依规办矿,诚信经营。《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齐全有效。土地使用、林木采伐等应办手续齐备。按规定真实填报、公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且未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
第十二条 根据《自然资源部绿色矿山评价指标》(自然资矿保函〔2020〕28 号)《自然资源部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 DZ/T
0316-2018》《自然资源部水泥灰岩绿色矿山建设规范 DZ/T0318-2018》《山东省建筑 石料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 DB37/T3844-2019》,矿山企业不断规范矿山建设和生产运营活动,提升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一)矿区环境。实现生产区、管理区、生活区分区规划建设,管理规范、运行有序。企业道路、供水、供电、卫生、环保等配套设施齐全。生产区应设置线路示意牌、简介牌、安全标识等标牌。企业可绿化区域应实现绿化全覆盖,无较大面积表土裸露,专用道路两侧要因地制宜合理设置隔离绿化带,定期对绿化区域进行维护,积极建设“林中矿山”。不存在私搭乱建等临时建筑、废弃建构筑物,对矿区建筑物做到及时维护。生产区采场开采面、作业平台要做到及时清理矿石,干净整洁,标识牌完备。采场边界界桩完好、位置准确,矿区铁丝隔离网设置完好。
(二)绿色开采。企业编制并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实行自上而下分水平台阶式开采,台阶坡面角、台阶高度、平台宽度及终了边坡角等主要参数要符合设计方案指标。采场工作面推进均衡有序,分期、分区接替开采,避免露天采场长时间、大面积裸露。采场应遵循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采用先进的爆破技术设备,最大限度保留原生态自然环境,减少对矿区植被破坏。根据矿区条件设置安全规范的排土场,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根据采矿许可证证载年生产规模量实施开采。
(三)绿色生产。生产线建设要采用高效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工艺设备。生产线建设合理布置,合理规划堆料、装卸以及设备检修维护场地。根据原料品质分级利用砂石资源,做到优质优用,提高砂石产品的成品率和利用率。鼓励建设粗骨料、细骨料(机制砂)联合生产线。科学选定干法或湿法生产工艺,干法生产应配备高效除尘设备并保持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湿法生产应配备泥粉与水分离、废水处理与循环使用系统。生产加工车间产尘点要封闭。皮带运输系统廊道要选用封闭方式,防止粉尘遗撒。控制好生产噪声传播,达到环保要求。
(四)绿色存储。矿山企业应建立封闭式料库,砂石骨料成品及粉性物料不得露天堆放,分类分仓储存,采用自动装车系统,减少料堆暴露扬尘。(五)绿色运输。矿山采场矿石运输方式应结合矿山地质条件、开采方案等因素科学选择运输方案,采用公路开拓运输方案的应按照设计修建道路,固定线路宜采用混凝土硬化路,非固定线路宜采用碎石路面,及时对道路进行维护。积极推进企业内新型清洁能源运输工具应用。
(六)粉尘排放。矿山企业在砂石开采和生产过程中,做好粉尘监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排放,达到环保要求。要对运输系统、生产线、料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过程中采取喷雾、喷洒水、加装除尘设备等有效的粉尘防止措施和处理设施。做好车辆保洁,车辆驶离矿区前要冲洗除泥,密闭或覆盖,严禁运料遗撒和带泥上路。
(七)资源综合利用。对砂石生产工艺合理优化设计,提高成品率。充分利用石粉、泥粉等加工副产品,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达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三率”指标要求。
(八)节能降耗。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政策,选用高效、智能、绿色、环保的技术和设备,降低能耗。鼓励采用长距离皮带输送代替汽车运输方式,促进节能减排。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油电混合、纯电动等新型运输工具。
(九)污水排放、废油等废物处理。矿山企业生产区、管理区、生活区的生产排水、雨水和生活污水应实现雨污分流、清淤分流,达到环保要求。产生的废油、蓄电池等废物应设置独立固定场所集中收集存放,处置应达到安全、环保要求。
(十)生态环境治理。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严格落实采矿权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水土流失防治、生态环境修复与土地复垦的主体责任。企业编制并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制定完备的修复治理措施,及时修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复垦占用土地和损毁土地,最大限度保留原生自然环境,减少对矿区植被破坏引起的视觉污染。制定年度计划,将治理、复垦与开采生产统一安排。执行落实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矿山开采结束闭坑时,采矿权人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法定义务。
(十一)科技创新与智能矿山。企业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应建立矿山生产线自动化系统,实现生产、监测监控等子系统的集中管控和信息联动。应建立矿山生产监督监控系统,保障生产高效有序。积极推进现代智能化矿山建设,实现信息化与工业化的深度融合。
(十二)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应建立以人为本、创新学习、
行为规范、高效安全、生态文明、绿色发展的企业文化,重视职工生活、关注职工健康,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 100%。健全企业各项管理制度,责任落实到位。各类报表、台账、档案资料保存齐全、完整、真实。建立职工培训制度,培训计划明确,培训记录清晰。要履行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义务,公示信息真实准确,诚实守信。遵守矿山所在地乡约民俗,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及信仰,与矿山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建立磋商和协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好各种利益纠纷。
第四章 工程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 严禁以临时取土点、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等各类项目名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工程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普通砂、石、土等矿产资源,可就地用于本项目建设,不需办理采矿许可证,不需缴纳矿产资源出让收益。经地质勘查,编制项目施工动用矿产资源量报告,编制专项处置方案,报自然资源部门备案。项目施工多余矿产资源由县政府统一处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擅自处置,牟取利益。项目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标注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批准单位、清理总量、起止时间等信息。禁止超项目批准占地范围、超立项文范围、超矿种采挖矿产资源。
第五章 惩处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除不可抗力等非矿业权人自身原因,自然资源部门通知要求实施绿色矿山建设,对未按照要求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停止受理新的资源审批,限制申请各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建成绿色矿山。
第十五条 对已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每年自然资源部门联合有关业务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抽查和评估,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从名录中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对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中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矿业权人,移除严重违法名单前,不予登记新的矿业权。
第十七条 采矿权人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自采矿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申请采矿权、不得参与采矿权出让交易。
第十八条 未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签订合同将矿产资源交由他人勘查开采的,合同无效,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私自将本村集体所有山地外包进行勘查开采的,合同无效,追究相关人员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在矿山监督管理工作中未依本办法及法律、法规积极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由县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