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230043395034/2022-06399 文件类别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文号 东政办字〔2022〕13号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2-11-29
东政办字〔2022〕13号 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平县县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平县县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解读:《东平县县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政策问答:《东平县县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疑问解答


DPDR-2022-0020003


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平县县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东平县县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平县县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规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提高专业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山东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泰安市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平县县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县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指县政府根据实际单独建立或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建立的,各类从事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及抢险救援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含依托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的队伍)除外。

第三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救援方面的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以及省市县相关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做到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管理体系,加强组织领导、规范调用指挥、强化实战训练,落实值班备勤、编制处置方案,配齐装备物资,做到训练有素、令行禁止、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第五条  县政府负责领导县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及时研究解决队伍能力建设、运行保障、物资装备等重大问题;建立健全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管理体制;加强基层应急力量统筹,强化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体系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实现就近就便应急处置,推进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救援能力由单一灾种向多灾种转变。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县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规划布局和建设标准的制定,协调解决县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运行、大型和关键装备配备和运维、教育培训、应急演练、物资储备和救援消耗补偿,依规协调解决救援人员特殊岗位待遇等方面的资金投入,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培养、装备建设、预案演练、专家指导、救援员注册登记等提供支撑保障。

第六条  按照政府补助、组建单位(即依托建立的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下同)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健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日常保障机制,保障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经费。鼓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创新运行机制,实施市场化运营服务。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七条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推进、分级负责、专常兼备、保障有力”的原则,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依托有关企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类应急资源,分专业、分类型建设县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形成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安全需求相匹配的应急救援力量。县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按有关规定履行管理职责。

第八条  县政府应当整合县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力量资源,建设县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由县应急管理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县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设立和调整情况。

第九条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统筹推进县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依据风险特点和救援任务需求,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防汛抗旱、森林防火、地质灾害、地震灾害、城市安全及港口、山岳、交通、隧道、渔业等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融合医疗救护、通信、电力等专业技术力量,全面掌握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资源。

第十条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合理规划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组织或者依托有关单位,组建有关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以及单灾种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任务。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着眼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组织或者依托有关单位,组建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主要承担本部门、本行业突发事件以及跨灾种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任务。

第十一条  组建单位负责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建、机构设置、营房场地、装备器材、经费投入,满足日常运行、人员开支和常备装备配备、运维等;为应急救援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定期组织体检并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积极支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保障队员在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期间的工资、奖金、医疗、抚恤、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县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特点,采购或租用的应急救援装备、物资、设施、场所,可在应急备勤和救援活动中,调配给各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免费使用。

第十三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标准配备办公用房、装备器材库和训练场所,建立资产管理制度,配齐装备器材和通信设备,指定专人维护保养,确保装备器材完好和应急救援通信畅通。

第三章  队伍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组建单位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加强日常管理,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通报队伍建设、变更、合并、撤销及负责人调整等情况。

第十五条  县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以下制度:

(一)值班值守制度。县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在岗在位。汛期、森林防火期、灾害事故多发期及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举办等敏感时期,应当加强值班备勤和应急准备。

(二)应急响应制度。县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指令后,应当根据应急预案明确的初判条件,立即启动本级应急响应,按要求前置备勤力量。

(三)应急演练制度。县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在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或组建单位的组织指导下,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开展1次实兵拉动演练,并做好演练情况记录和效果评估,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理论、体能和技能培训,确保其熟练操作使用专业装备器材。

(四)教育培训制度。采取岗位自训、集中轮训等方式,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应急知识学习、救援技能培训。县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

第十六条  县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规范队伍管理,严格按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规范标准进行达标建设;保持队伍稳定,强化实训演练,保持装备完好;服从县应急管理局、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综合性消防队伍指挥调度,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执行救援任务。

第十七条  县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实行队长负责制,队长对应急救援业务全面负责。县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队长应具有所属行业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从业经历,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学历和从业经历,人选要征询所属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意见。

第十八条  县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队员应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热爱应急救援事业并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救援技能。退役军人、接受过应急培训或参与过应急救援工作者优先。县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所属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组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应急救援培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专业技能,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提倡应急救援人员一专多能,鼓励应急救援人员考取国家应急救援员、救生员等应急救援职业资格。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组建单位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实行动态管理,确保队伍质量。

第十九条  县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编制年度训练计划,落实训练大纲要求,加强以救援技能、装备操作和战术技术运用为重点的培训演练。制定有针对性、实效性的行动方案,按要求参加县应急管理局或所属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组建单位组织的应急救援培训、演练、技能竞赛等活动,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二十条  县应急管理局应当组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社会应急力量开展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协同救援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组建单位要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定期对各自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行达标考核和技能竞赛,并建立综合评价机制。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对在应急救援、比武竞赛、跨区域执行增援任务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县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激励;对参加高危专业项目竞赛、演练的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在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并按相关规定给予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等烈士评定规定评定为烈士。

第四章  指挥调度

第二十三条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应急管理局和县消防救援大队按照县应急管理局统筹、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主调主战,各方救援力量密切配合的应急救援联调联战工作机制要求,对各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指令,指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力量前置、值班备勤、应急抢险、救援处置及联演联训工作。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可指挥调度所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本行业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紧急时可先通过电话下达口头调度指令,事后补办书面指令。组建单位调度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本单位或协议服务单位应急救援或其他重大活动时,组建单位应同时报县应急管理局。

第二十四条  县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建立健全快速响应机制,接到指令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人员及装备,第一时间到达救援现场或指定地点向负责统一指挥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到,服从应急指挥机构指挥调度。

第二十五条  现场应急救援任务完成后,应急指挥机构下达救援结束和撤离指令,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指令撤离现场并报告下达指令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及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于救援任务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应急救援总结报调度部门和单位。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应当加强县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在场地、应急装备、职业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建立应急救援补偿制度,制定救援补偿办法和流程,实行分级分类承担相关救援补偿费用。

抢险救援任务结束后,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如实统计所消耗的物资数量,事故责任单位据此补偿物资消耗,并对抢险人员按相关规定进行补助;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属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七条  应急救援过程中,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紧急调拨救援经费、调运应急装备物资,协调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通信、气象、水文、电力、供水等部门单位派遣保障力量,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要的应急救援和后勤服务保障,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八条  县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按照省应急救援车辆快速通行保障机制、应急救援车辆(装备)通行政策要求,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优先放行。铁路、客运等运输行业应在高铁站、客运站等场所设立救援人员优先通行通道。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要完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落实救援装备、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免除投资回报率考核等经济政策。强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职业教育和培训,加强应急救援专业人才培养。按规定统一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标志标识、救援服装、装备设施和专业车辆涂装,提振队伍归属感、职业荣誉感。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救援命令、贻误救援行动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可结合辖区内自然条件、产业布局特点,建设本级应急救援队伍,队伍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设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坚决服从县应急管理局和县消防救援大队统一调度,做到令行禁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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