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9230043529944/2022-0169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东平县农业农村局 | 组配分类 | 乡村振兴政策 |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家庭农场名录管理,促进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县农业农村局制定了《东平县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结合辖区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东平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26日
东平县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和规范我县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工作,健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机制,发挥家庭农场示范带动作用,根据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 号)、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农政改发〔2020〕2号)和《山东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 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以下简称“名录系统”)是指农业农村部开发的“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
第四条 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坚持政府引导、农户自愿、应录尽录、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信息录入
第五条 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管理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经营。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二)农业为主。以从事农林牧渔等生产经营为主,从事休闲旅游农业的,须以农业生产为前提。农业收入应占家庭农场总收入的 80%以上。
(三)有稳定的经营预期。应依法获得不低于五年的土地经营权期限。
(四)规模适度。
1.从事种植业的,粮食种植50亩以上,棉花、油料作物种植20亩以上,果园、露地蔬菜、中药材、花卉等其他经济作物种植15亩以上,设施农业种植5亩以上。
2.从事畜牧业的,猪年出栏2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20头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羊年出栏100只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10000只以上,蛋鸡、蛋鸭存栏2000只以上,鹅年出(存)栏 1000 只以上,鸽子年出栏 2000 只以上,肉兔年出栏2000只以上,毛兔存栏200只以上,貂狐貉年出栏500只以上,蜂50箱以上。
3.从事林业的,经营山林200亩以上,种植用材林、经济林或发展林下经济100亩以上,经营苗圃50亩以上。
4.从事渔业的,池塘养殖10亩以上,水库养殖5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1000平方米以上,深水抗风浪网箱养殖10个以上。
5.从事种养结合或休闲农业的,主要产业规模达到上述标 准下限的 60%以上。
6.其他情形:不具备上述规模,全年农林牧渔业各类农产品销售总额达到 10 万元以上。
(五)合法经营。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六条 经县农业农村部门认定(或备案)的家庭农场、已在市场主体登记部门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符合条件的农业规模经营户(以下统称“家庭农场”),均应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管理。
第七条 符合名录管理条件的家庭农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名录系统,确保信息真实、完整、有效。
录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家庭农场名称及地址,农场主姓名、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经营规模,年经营收入等。具体内容以名录系统为准。
第八条 名录系统信息录入采用自主填报和代填报两种方式。
(一)自主填报。家庭农场自行通过名录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县农业农村局、乡镇(街道)对录入信息进行审核。
(二)代填报。县农业农村局、乡镇(街道)根据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统计等部门提供和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经家庭农场同意,对家庭农场信息进行审核录入。拟录入名录系统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所在乡镇(街道)提供录入名录系统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提供资料应包括:
1.基本信息表;
2.生产经营情况介绍;
3.家庭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家庭户口本复印件;
4.家庭上年度财务报表,包含资产负债表、收支汇总表;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土地流转合同(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6.已在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注册的家庭农场,需要提交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7.主要农产品注册商标或产品认证等相关证明;
8.有农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证书或其他农业从业资格证明的一并提供;
9.其它证明材料。
第九条 县农业农村局、乡镇(街道)提供业务指导,协调、引导、帮助家庭农场和符合条件的农业规模经营户录入名录系统。家庭农场在规定时间内未录入名录系统的,视为放弃录入资格,本年度内不予录入。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纳入名录管理的家庭农场应自觉接受县农业农村局、乡镇(街道)的指导和管理。相关信息资料发生变动时,及时在名录系统更新,也可委托乡镇(街道)代为更新。
第十一条 建立监测机制。每年12月31日前,县农业农村局对录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进行随机监测,核查录入信息。
第十二条 录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存在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乡镇(街道)应指导其更正、完善。
第十三条 名录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名录系统中清除。
(一)不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设定条件或当地规定条件的;
(二)因生产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2年及以上的;
(三)提供虚假信息或拒不配合监测工作的;
(四)发生重大农产品生产安全、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情形,影响恶劣或拒不纠正的。
第十四条 对于从名录系统中清除的家庭农场,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县农业农村局网页集中公示,且3年内不得录入名录系统。
第四章 责任机制
第十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辖区名录系统审核、监测等日常管理工作。乡镇(街道)要确定工作机构和人员,负责辖区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录入、审核及信息更新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村级采集、乡级录入(初审)、县级审核”的名录系统信息采集机制。县农业农村局依托名录系统,开展家庭农场项目储备、示范场评定和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东平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东平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