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9230043395034/2023-0457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领导干部解读 |
县人社局方震局长关于《东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东政字〔2023〕45号)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同时,按照《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征求各地市意见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二、文件出台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3〕172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泰政字〔2023〕62号)。
三、文件出台目的
政府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低收入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规范经济活动,促进社会公平。
四、文件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东平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五、文件调整情况
全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700元调整为1820元,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全县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7元调整为18元,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六、文件执行时间
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七、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不支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