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230043395034/2023-04569 | 文件类别 | 通知 |
发布机构 | 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文号 | 东政字〔2023〕45号 |
有效性 | 成文日期 | 2023-11-02 |
【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解读】《东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东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东政字〔2023〕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泰政字〔2023〕62号)精神,县政府决定调整全县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元。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东政字〔2021〕45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在主要媒体上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让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公众广为了解。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东平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