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230043395034/2023-04573 | 文件类别 | 通知 |
发布机构 | 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文号 | 东政字〔2023〕46号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3-11-02 |
【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解读】《东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解读:《东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东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东政字〔2023〕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泰政字〔2023〕63号)精神,确定我县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企业工资指导线基数为2022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14029元。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要求,不再发布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和下线。
企业应按照《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坚持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结合本企业实现利润、资本收益率、资产保值增值率等经济指标,综合分析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人工成本状况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行业、本地区的位次和水平,统筹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后劲及调动职工积极性等因素,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积极推动共同富裕。国有企业要按照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要求,编制本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非国有企业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东平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