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230043395034/2023-04841 文件类别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文号 东政字〔2023〕50号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3-12-04
东政字〔2023〕50号东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平县水文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

【县政府主要领导解读】解读《东平县水文管理办法》

简明问答:解读《东平县水文管理办法》



DPDR-2023-0010002

东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平县水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政字〔2023〕5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东平县水文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平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平县水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文行业管理,促进水文事业发展,更好服务水资源管理、防灾减灾、水生态保护和乡村振兴战略,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泰安市水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规划与建设、监测与情报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监测资料汇交及管理使用,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和基层水文服务体系建设,保障水文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政府决策、社会经济发展和公共服务中的作用。

第四条  县水文机构实行市水文机构和县政府双重管理体制,负责组织实施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管理工作。

县水文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以下工作:

(一)水文行业管理,制定水文发展规划、前期调研、站网调整及实施工作;

(二)各类水文监测资料的收集汇交工作;

(三)各类水文监测设施看管人员的管理、业务指导,并对其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四)做好水文监测设施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五)提供水文信息和水情预报,及时报告特大雨情、旱情和突发性水污染事件;

(六)开展饮水安全、水生态保护等方面的水质水量监测服务;

(七)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防洪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与监测等工作,为社会提供各项水文服务。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气象、电力、通信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水文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对水文测站的运行、维护、管理和水文站网技术改造及恢复因自然灾害造成毁坏的水文监测设施在资金安排上予以支持。鼓励和支持水文科学技术研究和水文成果的推广应用,对在水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县水文机构应当根据上级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及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县水文事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  县水文站网建设应当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新建、改建和扩建水利工程需要配套建设或者更新改造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的,应同国土空间规划充分对接,并将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纳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直接为水利工程提供服务的水文测站,其运行管理经费应当在水利工程维护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  水文测站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分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

第九条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报省水文机构批准。专用水文测站的撤销,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水文测站的设立应当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条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监测数据不能满足其特定需求;

(二)符合相应的水文监测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建、改建水文测站或者水文设施。因重大工程建设需要,确需迁建、改建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接受县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预报

第十三条  县水文机构应当增强重点地区、城镇和地下水超采区的水文测报能力。

第十四条  县水文机构应当加强河流、水库和地下水等水体的监测工作,并及时、准确地收集监测资料,具体包括:

(一)开展区域地表水、地下水、调入水开发利用量及水功能区水质的监测,对监测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和分析评价,为科学管理水资源及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提供依据;

(二)开展区域内水土保持监测,对水土流失的变化趋势及造成的危害进行分析评价,为水土流失治理提供依据;

(三)开展城市水文监测及研究,为城市防汛、改善城市水生态环境等提供技术支撑;

(四)开展全县地下水动态监测,对监测资料进行收集和分析,为地下水资源管理、利用、保护,防治地下水污染和地质灾害提供数据支撑;

(五)开展区域内水质、水生生物及水量、水位、水温等水生态要素监测,对水生态现状和变动趋势进行分析评价,为水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  重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工程内水文设施的运行管理,负责所属水利工程的水文资料收集上报工作。

第十六条  县水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突发性水量变化和水体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体系,编制应急监测预案。因水量发生变化可能危及防汛、用水安全,或者水质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突发性水体污染事件的,县水文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监测预案,进行跟踪监测和调查工作,并及时将监测和调查情况报告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

第十七条  水文情报预报实行向社会统一发布制度。

雨情、水情和旱情信息、洪水预报,由县水文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发布。其中,重大灾害性的洪水预报和旱情信息,需经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核。

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规定和要求,及时向社会播发、刊登水文情报预报,并标明发布机构和发布时间。

第四章  资料管理与使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水文监测资料,主要包括:

(一)河流、水库的水位、流量、泥沙、水质、水温、冰情等;

(二)地下水水位、水质、开采量等;

(三)降水量、蒸发量、墒情、水土保持监测资料等;

(四)取用水工程的取(退)水、蓄(泄)水资料和河道、湖泊设置的排污口监测资料;

(五)水文监测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管理制度。

依法开展水文监测的单位和个人应将当月水文监测资料于次月3日前报县水文机构;县水文机构应当按规定对汇交的水文资料进行整编审查,及时向市水文机构汇交。

第二十条  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应当依法公开,但属于国家秘密的除外。

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家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公益性事业需要使用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的,应当无偿提供。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不得干扰水文监测活动。

水文监测设施设备因水毁、雷击、滑坡、地震等不可抗力遭受破坏的,应当及时组织修复,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  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水文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保证测报质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缺测、漏报、迟报、错报、瞒报水文监测数据,不得伪造、毁坏水文监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按照下列标准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地面标志:

(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沿河纵向大型河道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1000米,中小型河道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500米为边界;沿河横向以水文监测过河索道两岸固定建筑物外20米为边界,或者根据河道管理范围确定;

(二)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以监测场地周围30 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20米为边界。

第二十四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基本水尺断面上下游各20千米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工程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

(一)水工程;

(二)桥梁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光缆;

(三)其他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水文测站改建后应不低于原标准。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种植树木、高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设置障碍物,停靠船只;

(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倾倒废弃物;

(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在过河设备、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四)其他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结果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在通航河道或者桥梁上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过往船只、车辆应当减速慢行或者避让。必要时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  水文站网建设所需土地,应当依据水文测站用地标准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占用的土地尚未确权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确权划界,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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