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9230043395034/2023-0484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文字解读 |
水文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多年来,在东平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水文为防汛抗旱、水利工程规划建设与运行管理、水资源开发利用、水生态保护等方面,提供了大量科学的水文监测和服务信息,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但是,我县水文工作仍存在行业管理还较薄弱、水文应急与动态监测能力不足等实际问题,制约了我县水文事业的发展。200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5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山东省人民政府水文管理办法》,2018年泰安市人民政府出台《泰安市水文管理办法》,均为水文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结合我县水文事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要求,制定出台符合我县实际的水文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二、《东平县水文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东平县水文管理办法》明确,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规划与建设、监测与预警预报、资料管理与使用,水文监督与管理等,应当遵守本办法。
三、东平县水文机构的管理体制?
县水文机构实行市水文机构和县人民政府双重管理体制,负责组织实施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水文行业管理工作。
四、新建、改建和扩建水利工程如何配套水文设施?
新建、改建和扩建水利工程需要配套建设或者更新改造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的,应同国土空间规划充分对接,并将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纳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报省水文机构批准。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接受县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
五、水文情报预报发布制度是什么?
雨情、水情和旱情信息、洪水预报,由县水文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发布。其中,重大灾害性的洪水预报和旱情信息,需经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核。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规定和要求,及时向社会播发、刊登水文情报预报,并标明发布机构和发布时间。
六、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的活动有哪些?
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受法律保护。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种植树木、高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设置障碍物,停靠船只;(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倾倒废弃物;(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在过河设备、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四)其他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结果的活动。
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如何处理?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基本水尺断面上下游各20千米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水文测站改建后应不低于原标准。
八、水文监测资料对外使用如何规定?
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应当依法公开,但属于国家秘密的除外。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家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公益性事业需要使用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的,应当无偿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