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23004352791F/2019-009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东平县民政局 组配分类 办事指南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办理流程

一、临时救助对象:

凡具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家庭或在我县居住、就业一年以上的人户(户籍)分离家庭,因下列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一)家庭成员遭遇水灾、火灾、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未获得赔偿或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及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二)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医疗费数额仍然较大,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00%-150%之内的低保边缘家庭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二、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需救助家庭申请事由、困难原因、困难程度及实际情况分类一次性救助,同一种原因造成家庭困难的,一年内不重复救助;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一年内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不能超过两次,家庭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8000元。

三、临时救助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直接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口、收入证明,大病、重病已支付的医疗费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有关病历,学籍证明、婚姻证明以及单位和社会救助帮困的情况证明等必须的材料;

(二)村(居)委会或单位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单独或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填写《临时困难救助申请表》,并在村(居)委会或单位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主管部门;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核查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县民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低收入家庭信息核对系统和低收入群体数据库动态排名及赋值系统”对申请人信息进行核查,并完成入户抽查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作出审批意见。如遇特殊情况,审核审批期限可适当延长。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况,应按规定及时录入“低收入家庭信息核对系统和低收入群体数据库动态排名及赋值系统”,并在申请人所在的社区(村)或单位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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