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923004352791F/2020-1718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东平县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办事指南 |
一、临时救助对象:
凡具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家庭或在我县居住、就业一年以上的人户(户籍)分离家庭,因下列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一)家庭成员遭遇水灾、火灾、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未获得赔偿或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及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二)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医疗费数额仍然较大,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00%-150%之内的低保边缘家庭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二、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需救助家庭申请事由、困难原因、困难程度及实际情况分类一次性救助,同一种原因造成家庭困难的,一年内不重复救助;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一年内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不能超过两次,家庭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