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230043395034/2023-01833 | 文件类别 | |
发布机构 | 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文号 | 东政办字〔2023〕9号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3-05-22 |
政策解读:音频解读: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全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 知
解读:《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全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 知》
解读:【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解读】《关于组织开展全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全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 知
东政办字〔202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建房安全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市工作部署,根据国家和省、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压实“四方责任”(产权人主体责任、使用人安全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党委政府属地责任),依法依规彻查自建房安全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2023年6月20日前完成摸底排查,建立排查底数和隐患问题清单,边排查边录入边整治;2024年6月20日前基本完成问题整治,消除重大隐患;力争到2024年12月20日前建立健全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二、整治重点
(一)排查整治范围
排查整治覆盖东平县行政区域内城乡所有自建房,确保不漏一户一房,不留死角盲区。重点突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集贸市场和工矿区、景区、库区、铁路和国省道两侧、劳动密集型企业项目周边等重点区域的自建房,聚焦“四无”自建房(无土地、规划、施工许可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擅自改变结构、加高加层、开挖地下空间等违法改扩建的自建房,擅自改变使用功能、违规用于生产经营特别是改建改用为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以及临近使用年限的老旧自建房。
(二)排查整治内容
全面摸清居民自建房基本情况、建设情况、管理情况、排查情况、整治情况。重点排查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经营安全性(各类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等内容。
1.基本信息。自建房地址、产权人(使用人)、层数、高度、面积、建造年代、结构类型、设计方式、施工方式、抗震设防、安全鉴定等信息。
2.安全状况。房屋周边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有无抗震构造措施,有无变形损伤、墙体裂缝、地基沉降、屋面塌陷等问题,是否存在结构严重损坏、可能失稳失载、影响使用安全等状况。
3.使用情况。是否存在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改变结构、加高加层等改扩建行为,是否违规用作生产、经营,是否依法办理经营许可、落实场所安全要求。
4.合法合规情况。土地性质,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消防审验、竣工验收等手续。
三、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边巩固、边提升,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压茬推进。
(一)全面排查摸底阶段(2023年6月20日前)
1.村居自查。各乡镇(街道)、村(居)组织辖区内所有自建房业主(产权人或使用人)进行全面自查,自查内容应包含房屋基本情况、使用状况、改扩建状况等。
2.乡镇(街道)排查初判。各乡镇(街道)抽调人员组成专门排查工作组,逐楼逐户认真排查,保证排查信息真实、准确。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初判,初判应作出未发现安全隐患、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初判结论,初判结果经排查人、业主共同签字确认。排查过程中要同步建立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台账,并将自建房摸排整治情况及时录入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
3.县级复核评估。县级抽调相关部门单位人员成立工作组,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参与,对乡镇(街道)排查初判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判定。
4.组织安全鉴定。各乡镇(街道)组织专业力量,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督促产权人(使用人)委托鉴定机构开展安全鉴定。鉴定机构对鉴定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5.严格管控。排查初判和复核评估应有专业力量参与,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立即依法依规采取撤人、停用、封存等管控措施。
(二)实施分类整治阶段(2024年6月20日前)
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使用人)排查整治责任。依据鉴定结论,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时限,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1.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立即停用并疏散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
2.对一般性隐患立查立改、随时消除,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
3.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4.对存在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
5.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或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健全长效机制(2024年12月20日前)
1.压实主体责任。房屋产权人自建3层及以上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其他自建房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与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签订工程服务协议,选用合适的设计图纸及其配套基础形式,鼓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专业工匠施工。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要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
2.加强审批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落实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公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审批等部门单位在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通过部门单位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各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生产经营。
3.夯实基层基础。加强乡镇(街道)乡村建设管理机构建设,配齐配强乡村建设监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县、乡两级有关部门单位房屋安全管理职责,依托乡镇村镇建设、农业综合服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落实乡镇(街道)等属地责任,发挥城管、村(社区)“两委”、物业前哨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发现隐患督促产权人(使用人)及时整改、及时消除。
4.建立制度体系。推动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和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完善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研究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加快建设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利用空天地一体化监测手段,实现房屋全链条、全要素统一上图入库,建立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提升房屋安全动态监测、智能预警、应急救援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从有关成员单位抽调1-2名业务骨干,组建工作专班,实行集中办公。各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推动,坚持县级统筹、部门单位分工负责、乡镇(街道)抓落实,形成齐抓共管局面。各乡镇(街道)参照县级模式,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明确责任人、责任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开展督导排查,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要结合实际细化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安排专门资金,确保政策措施、人员配置、工作落实到位。
(二)完善责任体系。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属地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要切实承担起排查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乡镇(街道)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谋划、亲自动员部署、亲自深入一线督促检查推动落实,加强工作调度,确保工作时效。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原则,产权人作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承担起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主体责任,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自改。对存在安全隐患并鉴定为危房的经营性自建房,坚决采取暂停使用等管控措施,督促、引导产权人(使用人)实施拆除、重建、加固等工程措施消除隐患。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对故意隐瞒房屋建筑安全状况,用作经营性场所导致事故的,一律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三)细化任务分工。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安全监管责任,形成合力、一体推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全面加强自建房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建设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体育场馆和体育类培训机构等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用作民爆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县公安局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负责指导各派出所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给予严厉打击,做好看守所、拘留所、派出所等警务用房的排查政策指导和问题整治查处工作。县民政局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县司法局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县财政局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用作技工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规划,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依法依规做好城市房屋违法建设清查中涉及用地、规划方面政策指导和问题整治查处配合工作,根据职责做好自建房用地、规划手续整治补办工作。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提供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立项、施工许可等审批信息资料,负责根据职责做好自建房立项、建设、经营等手续整治补办工作,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交通用地红线内自建房以及用作交通场站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县水利局负责指导做好河道、库区范围内自建房安全管理。县农业农村局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指导农村人居环境和村庄整治。县商务局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用作文化和旅游设施、影院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配合审批部门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县大数据中心负责指导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的相关工作。县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机构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按照职责做好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按照职责做好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工作,负责督促物业协助社区工作人员做好房屋建筑清查统计整改工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负责对管辖范围内所有房屋建筑和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开展全面清查统计整改工作。东平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县城(建成区)范围内既有房屋建筑和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开展全面清查统计工作。
(四)统筹推进实施。依据《东平县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方案》和《东平县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和本通知,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先经营后自用”的原则,对城乡自建房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广泛动员和充分利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提供技术保障。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力量承担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研究实施困难群众自建房改造奖补政策。将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统筹纳入政务信息化工程给予经费保障。
(五)严格督导检查。县乡领导小组要建立包保督导机制,定期调度通报情况。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整治不力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约谈责任人,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对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调查处置。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立包保乡镇(街道)督导检查组开展进驻式督导检查。
(六)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及网络新媒体等宣传手段,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科普宣传,引导广大群众重视自建房安全,切实提高排查房屋安全的主动性、自觉性。建立举报奖励机制,曝光典型事故案例,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强大舆论氛围。
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徐立勇 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郭 东 县政府副县长
史 鑫 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成 员:赵 锐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王 磊 县委宣传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
赵冰心 县委统战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
张格柱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贾圣华 县教育和体育局局长
孙常林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于家伟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
巩栋仁 县民政局局长
李振兴 县司法局局长
史金龙 县财政局局长
方 震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王宪海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齐宝鹏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马俊峰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马 峰 县水利局局长
靳飞鹏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孙培文 县商务局局长
刘 华 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陈兆伟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周 强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孙 强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李建利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杨 军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臧国庆 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宋庆博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齐宝鹏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