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230043395034/2023-03568 | 文件类别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文号 | 东政字〔2023〕29号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3-07-28 |
DPDR-2023-0010001
东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平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东政字〔2023〕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东平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平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平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县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泰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科学技术奖由县政府设立,每1-2年评审一次。分为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县科学技术合作奖。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每次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县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次授奖数量不超过2项。
县政府各部门单位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旨在奖励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技成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与推广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与推广,实现科学技术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获得重大科技成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
(四)在科学项目实施管理中,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明显提高,已获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
第四条 县科学技术合作奖旨在奖励引进县外高新技术和成果在我县进行转化,对我县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一)在与我县组织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对我县科技、经济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向我县组织或个人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成效特别显著,推进我县科技事业发展的;
(三)在我县的独资、合资企业以及其他组织中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活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五条 县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以及产学研结合、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状况,注重科学技术对解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作出的贡献和取得的效益。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管理,求真务实,注重实效,严格评审标准,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坚决防止弄虚作假。
第六条 县科学技术局负责县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政府设立由分管副县长任主任委员,科技、教育、人事、经济等领域的科技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的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奖励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县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二)审议奖励建议名单,确定最终奖励结果;
(三)研究、解决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提出有关完善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政策性意见、建议。
县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奖励办)设在县科学技术局,由县科学技术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县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县奖励委员会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
第九条 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不得与申报单位、申报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与被评审的个人、项目或者组织有近亲属关系或者利害关系的专家、学者应当回避。
第十条 县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候选者由下列个人和组织提名:
(一)一名以上具备资格的同行专家单独或共同提名。具备资格的提名专家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市级以上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首位人员;
(二)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符合本县提名资格规定的学会、行业协会及其他组织。
提名个人和组织应当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评审、异议处理等工作中履行相应义务。
第十一条 申报县科学技术奖的,应当提交《东平县科学技术奖提名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材料。县科学技术奖提名前,应当在候选项目完成人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方可提名。
第十二条 申报县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对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已经获得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
第十三条 县奖励办对县科学技术奖的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受理项目应当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的项目,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四条 县科学技术奖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专业评审组对受理项目和人选进行初评,并根据奖励原则按一定比例确定初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复审;
(二)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复审,提出奖励建议名单,报县奖励办;
(三)县奖励办应当将奖励建议名单在县级媒体或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县奖励办提出书面意见。县奖励办负责异议的调查与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同奖励建议名单一并报县奖励委员会;
(四)县奖励委员会对奖励建议名单进行审议,对异议处理结果作出最终裁定,确定奖励结果,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县科学技术奖报请县政府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利用非财政性经费,在本县境内设立公益性的、旨在奖励为促进科技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县的科学技术奖项应依法开展奖励活动,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
县科学技术局负责做好在本县内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励的备案、业务指导和政策咨询工作。
第十七条 候选者、提名个人和组织、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候选者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贿赂等影响评审公正性行为的,由县科学技术局取消其当年度候选者资格;
(二)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科学技术局报县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
(三)提名个人和组织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县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科学技术局取消其当年度提名资格;
(四)评审专家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泄露有关秘密等违反评审纪律行为的,由县科学技术局责令停止参与当年度评审工作。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一至五年内不得参与县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并由县科学技术局记入科研诚信记录,由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第十八条 县科学技术局的工作人员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不履行、不当履行或者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县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具体资格、条件、标准、程序、规则等由县科学技术局组织制定,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列入预算安排。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