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2370923F50230735X/2024-0294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东平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组配分类 | 就业政策 |
为扶持家政服务业发展,鼓励家政服务业吸纳就业。
(一)机构范围。东平县行政区域内,已进行工商注册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经营主业为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或残疾人托养服务等服务事项的家政服务机构及从事家政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
(二)人员范围。从事家政服务业,年龄在 16 岁至 60 周岁,由符合上述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含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综合保险(以下简称意外伤害保险)的从业人员(不包括管理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家政服务机构应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家政服务中介合同(协议),并报县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符合就业登记条件的,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
家政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家政服务中介合同(协议),并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含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综合保险,按照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费数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人每年补贴金额高于100元的按照100元标准执行。
符合补贴申报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按当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人数填写《东平县家政服务机构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申请表》,向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东平县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花名册》;
2.家政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家政服务中介合同(协议);
3.意外伤害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费收费发票和被保险人名单复印件;
4.家政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开户银行账号(首次申请时提供)。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职业介绍科
每年十月份,按时办理。
0538-2832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