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23MB2857120W/2022-0587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东平县医疗保障局 组配分类 办事指南
泰安市医疗救助申报指南

一、申请人条件

凡具有本市户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困难居民,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一)重点救助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救助对象。

(二)低收入救助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未享受低保、特困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三)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因病致贫家庭需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扣除同期发生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刚性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介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2倍;

(2)提出申请前12个月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支出)达到或超过当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

(3)疾病(人体损伤)短期内无法痊愈,仍需要进行相应治疗

(4)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申请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四)省级主管部门确定的需要救助的特殊疾病患者或病种。

(五)县市区确定的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其他人员。

二、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即时结算救助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在办理完基本医疗保险等报销后同步结算医疗救助资金,救助对象只需支付救助后的自付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对发生的医疗救助资金汇总统计,并将救助资金结算报表等材料报救助对象所属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审核,医保部门审核后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将相关救助资金拨付到医保部门账户,由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拨付定点医疗机构账户,或由医保部门申请后国库集中支付到定点医疗机构。

未纳入“一站式”即时结算的重点救助对象,住院结算后3个月内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医疗费用结算单、银行卡复印件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

其他救助对象程序。符合医疗救助条件暂未纳入低收入城乡困难居民申请医疗救助,应在住院结算后3个月内提出医疗救助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结算单等证明材料。

(二)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入户核实,准确了解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开支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救助条件的,下一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申报材料报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审批。

(三)复核。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应及时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救助条件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在社区(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拨付救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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