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230043395034/2024-01915 文件类别 通知
发布机构 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文号 东政办字〔2024〕2号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4-06-05
东政办字〔2024〕2号
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

专家解读:《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

【部门单位负责人解读】:《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


DPDR-2024-0020002


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

东政办字〔202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住房租赁补贴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中等偏下收入等群体住房困难,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泰政办发〔2022〕1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逐步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实物和货币保障互补、租购并举的住房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三位一体”住房保障格局,努力实现住有所居、住有优居。

二、稳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一)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供应我县无房的新就业大学生、新市民、进城务工人员、产业工人等群体,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2.在我县正常缴纳职工社会保险。

3.工作地在东平县城区及各乡镇(街道)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在上述范围内均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二)租金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坚持“可负担、可持续”的原则,可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享受的各类支持政策逐项目测算。面向社会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确定,并向社会公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不超过2年。

企事业单位、各类园区建设运营面向本单位(园区)职工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其租金优惠比例由产权或运营单位自行确定,优惠部分由本单位承担。

(三)建设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宿舍型和住宅型。新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90平方米,70平方米以下户型比例不低于60%。新建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10平方米,户型划分比例按实际需求、居住人口合理确定。通过盘活存量资源等方式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按实际情况确定,不受上述限制。

(四)审核认定。依据《泰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核发管理规则》(泰建字〔2023〕1号),对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条件的项目,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项目认定书,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项目认定书需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建设规模、套数等指标,建设运营单位凭项目认定书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满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体需要后剩余的公共租赁住房、国有租赁住房、人才保障住房、长租房、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闲置住房以及非居住建设用地上配套建设的租赁住房等现有租赁住房,产权人或经营主体提出申请并符合认定条件的,可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五)运营管理。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充分保障产权人和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完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为建设运营单位和保障群体提供房源发布、需求筛选、在线签约、公共服务等全流程便捷服务;要严格房源出租运营管理,严肃查处变相销售、违规经营和骗取优惠政策等行为。

(六)政策支持

1.土地政策。按照“一地一策”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方式。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的前置条件,符合相关要求的,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支持盘活城中村开发用地建设或将商业办公用房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由7%提高到15%,提高部分仅限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确保安全等前提下,经县政府同意,对企事业单位以依法取得使用权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依法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2.税费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符合规定条件的,有关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按照《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执行。

3.水电气暖价格政策。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均执行居民价格标准。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专营单位不按规定落实的,严格依法予以查处。

4.金融支持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持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发放的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持有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且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企业,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

(七)建设“蓝领公寓”。支持国有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工业企业产业工人提供“蓝领公寓”。结合我县实际,稳妥筹建,打造“泰山蓝领公寓”服务品牌,助力新型工业化强县建设。

三、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保障标准、保障资格,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租赁市场状况、住房保障对象需求等情况确定。

(一)保障范围。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重点保障我县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夫妻与未婚子女)及25岁以上单身家庭。对具备保障资格的最低生活保障、各类优抚优待对象、残疾人、市级以上劳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见义勇为、专职消防员、三孩等特殊困难家庭优先予以配租。配租后剩余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用于保障东平县外户籍并在县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无房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各类优抚优待对象、残疾人、市级以上劳模、见义勇为、专职消防员应出具相关证明;计划生育特殊困难、三孩家庭由县卫生健康部门认定。

(二)保障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并根据保障家庭收入水平层次划分阶梯租金。租金应根据同地段同类型市场租赁住房情况进行测算,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划定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面积标准为:2人及以下家庭建筑面积30平方米,3人及以上家庭建筑面积50平方米。

租金标准如下:

1.属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免除租金;

2.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免除保障面积以内的租金; 

3.其他中等偏下收入保障家庭,租金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类

型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60%的标准执行;

(三)保障资格。申请公共租赁实物配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户籍条件:夫妻至少一方为我县城镇户籍(包括夫妻与未婚子女);夫妻双方均为非我县城镇户籍且至少一方在东平县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需与东平县内的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处于在缴状态,未婚人员须年满25周岁。

2.住房条件:在东平县无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

3.收入条件:近一年内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全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财产无以下情形:

(1)拥有汽车的,单台价值高于5万元(含,按购买价格计算),或有两台(含)以上汽车,或拥有营运、工程等车辆;

(2)在注册资金超过50万元(含)的民营企业(以企业注册登记为准)中担任法人、董事、股东等职务;

(3)名下存款、证券、住房公积金、汽车、股份及商业、生产、办公等非住宅用房(按购买价格计算)合计价值高于20万元(含)。

以下情形认定为自有住房: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宅基地住房、集体土地上住房;已办理预(现)售备案登记的住房;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其他方式实际取得所有权的住房。

(四)审核程序

1.提出申请:在申报期内申请家庭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愿填写《东平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申请家庭持《东平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户籍(居住证明)、收入、住房、财产等相关资料到户籍或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2.初步审查:各乡镇(街道)负责对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乡镇(街道)在《东平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其他申报材料报送县民政部门。

3.资格复核:县民政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全部申请家庭及其成员经济状况核对和低保家庭的核查,将核查结果填至《东平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加盖公章,同时将申报材料核对信息反馈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4.公示确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家庭保障资格情况进行审核,并通过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经审核公示没有发现隐瞒情况或弄虚作假情形、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认定为住房保障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资格认定实行常态化受理。各乡镇(街道)应当设立统一受理窗口,限定办理时限,简化审批流程,综合运用告知承诺手段、信息共享、部门核验等方式,减少向申请人直接收取证明材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于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到期前3个月复核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复核内容主要为承租家庭的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复核,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对不符合条件、不参加复核或者累计拖欠6个月以上租金的,取消其保障资格,限期腾退住房。逾期不腾退的,按照委托机构评估的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收取其占用期间的租金。对存在拒不腾退、欠缴租金、骗租等违规行为的承租人,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报县发展和改革部门纳入“信用泰安”失信人员名单。

四、强化租赁住房补贴的保障作用

(一)补贴对象。租赁住房补贴分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以下简称“公租房补贴”)和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以下简称“新就业无房职工补贴”)。

1.公租房补贴对象为具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资格,且在我县租赁住房,自申请当月计算,至租赁到期日不少于一年,并提供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由房屋所在社区或乡镇(街道)开具的证明及租房合同的个人或家庭。公租房补贴在审核通过的当月起按月或季度发放。

2.新就业无房职工补贴发放条件、申请材料、申办程序

(1)发放条件:新就业无房职工补贴对象为在当地最近一年内首次办理就业手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一个月以上,在我县以家庭为单位无自有住房,需通过租赁住房方式解决居住困难且为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新就业职工。已领取各类人才购房、人才租房、人才安家等补贴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放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承租保障性住房及其它优惠租金的人才保障住房的,不可重复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补贴。

(2)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身份材料(身份证、结婚证及学历材料等)、住房材料(租赁住房备案证明、无房证明等)、就业材料(职工社会保险等)、其他材料(个人信用报告)。

(3)申办程序

①提出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补贴主要采取职工通过用人单位集中申报的方式,在申报期内新就业无房职工持《东平县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身份证、结婚证、学历、住房等相关资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②单位审核:各用人单位负责对新就业无房职工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由用人单位在《东平县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单位主管部门或所在地乡镇(街道)。

③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初审:各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负责对新就业无房职工的申请资料进行汇总审查,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由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在《东平县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新就业无房职工首次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核查,完成全部新就业无房职工家庭住房、就业等状况的复核,符合条件的在《东平县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⑤资格确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不动产登记部门对新就业无房职工补贴申请材料进一步核实,对申请人补贴资格公示,公示期不低于3个自然日,经公示符合条件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确定为新就业无房职工补贴对象。

⑥签订协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及用人单位签订三方租赁补贴发放协议,在补贴发放协议中应明确辞职、购房等停止发放的情形,明确用人单位有将本单位领取新就业无房职工补贴的职工工作变动情况及时通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责任。新就业无房职工补贴在审核通过的当月起按月或季度发放。

(二)补贴标准

1.根据我县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公租房补贴发放标准,建立补贴调整机制,相应提高补贴标准。划定范围实行统一的公租房补贴保障面积标准。我县公租房补贴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为2人及以下家庭建筑面积45平方米,3人及以上家庭建筑面积60平方米。困难程度划分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其他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两类,不同困难程度对应不同补贴标准。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享受租金标准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相同。公租房补贴标准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月每平方米6元,其他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4.2元。家庭住房租赁补贴月发放金额按照租赁住房补贴每月每平方米发放标准×(住房租赁补贴家庭保障面积标准-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计算。鼓励保障家庭优先选择租赁补贴保障方式。公租房补贴申请、审核认定、复核程序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对应程序执行。

2.新就业无房职工补贴按不低于300元/月标准发放,累计发放不超过36个月。根据新就业职工学历层次、家庭成员数量等因素确定如下分级补贴标准:

①专科学历:2人及以下的新就业职工家庭补贴标准为300元/月,3人及以上的新就业职工家庭补贴标准为350元/月;

②本科学历:2人及以下的新就业职工家庭补贴标准为350元/月,3人及以上的新就业职工家庭补贴标准为400元/月;

③硕士研究生学历:2人及以下的新就业职工家庭补贴标准为400元/月,3人及以上的新就业职工家庭补贴标准为450元/月;

④博士研究生学历:2人及以下的新就业职工家庭补贴标准为450元/月,3人及以上的新就业职工家庭补贴标准为500元/月;

承租人个人实际承担的住房租赁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承担的费用给予补贴。

五、保障措施

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住房保障政策制定、规划建设、资金使用、运营管理等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落实主体责任,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摸清辖区内住房保障需求及存量土地、房屋资源底数,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等的全过程监督管理;牵头落实国家、省、市、县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定期督导、考核年度建设任务落实、房源分配等情况。县发展和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政策协调和业务指导,建立常态化调度和监测评价机制。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强化监测评价结果运用,及时推广创新经验,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

本意见自2024年7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4日。


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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