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9230043395034/2025-0277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会议议定事项及解读 |
会议议题1:会议学习了《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议题解读:2021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共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东平湖处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南水北调东线工程两大国家战略地理交汇点,既肩负着保障黄河长久安澜的历史重任,又承担着保障南水北调水质安全的新使命。加快东平湖保护地方立法步伐,对推动省会经济圈一体化发展和泰山区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具有重大意义。
东平湖西近京杭大运河,东连大汶河,北通黄河,是山东省第二大淡水湖泊,也是国务院确定的黄河流域唯一蓄滞洪区,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重要调蓄水库。近年来,东平湖生态保护和发展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管理体制不健全、功能定位不明确、产业基础薄弱、补偿协调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条例》把近年来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中积累的一系列具有山东特色的经验,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特别是针对当前生态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难点、热点问题,补齐了东平湖生态保护工作短板。《条例》明确了适用范围和政府职责,为东平湖保护工作提供法治保障。根据《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专项规(2020-2035年)》划定的范围,包括沿湖8个乡镇及稻屯洼周边29个村,总面积770平方公里。沿湖范围包括省会经济圈、大汶河流域、东平湖滞洪区、南水北调山东段沿线等。
《条例》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东平湖生态修复、蓄水防洪、综合治理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泰安市人民政府和东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工作方案,履行东平湖生态保护和发展职责,具体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承担。
《条例》中提出,要建立健全东平湖生态移民、产业转移补偿制度,对因清理水产养殖、畜禽养殖或者实施退田还湖、退渔还湖等转产转业的农民、渔民给予补贴和扶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条例》规定,在编制本级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东平湖蓄洪滞洪功能和蓄水调水功能,以及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需要,确定土地用途和用地类型。根据洪水风险特点、防洪工作和生态保护需要,提出防洪安全设施建设、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资源开发利用的具体措施,保障规划范围内的人口、土地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条例》还明确了东平湖的蓄滞洪基本功能,提出整合优化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各类功能区范围,构建统一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加强污染防治工作。
《条例》要求,加强环湖农业农村污染防治以及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实行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相结合,强化畜禽养殖、渔业养殖规范化管理,采用清洁养殖、绿色种植、资源化处理等方式,合理控制农药、化肥使用总量,减少农药、化肥对东平湖水体的污染;机动船舶应当配备相应的油污、垃圾、污水等污染物集中收集、存储设施,不得向水体直接排放污染物;未配备污染物集中收集、存储设施的机动船舶,不得进入东平湖和大清河。
围绕东平湖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条例》明确,建立大汶河生态流量控制制度,对大汶河沿线闸坝等拦蓄水、引调水工程进行统一调度,达到戴村坝生态流量控制目标。合理划定东平湖生态水位,建设引水补湖工程,协调生态补水量,保证东平湖生态用水。
《条例》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应当协调东平湖供水受益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通过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对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进行扶持,助力东平湖经济和社会发展。泰安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与东平县人民政府签订生态补偿协议,对东平湖进行生态补偿。
为推动湖区产业绿色发展,促进乡村振兴与湖区产业高质量发展有效融合,《条例》明确,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生态农业、文化旅游、医疗康养、休闲体育、生态工业、临港经济等产业发展,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统筹城乡产业发展,合理规划乡镇、村和社区建设布局,推进城镇和乡村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建设,实现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公共服务普惠共享;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优化城乡村居空间格局,推动公共教育、就业服务、医疗养老、文化体育、公共交通等资源要素在城乡双向流动,增强发展活力。
会议议题2:听取了关于县卫生健康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县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汇报
议题解读:议题推进落实情况:
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召开全县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培训会暨安全生产警示教育会议,传达了市县关于近期安全生产工作精神要求,集中学习了医疗机构火灾警示宣传培训片(国家消防救援局)、医疗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清单、北京长峰医院“4.18”重大火灾事故警示教育片、固本强基——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专题片(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法》视频培训片。会议强调,安全生产是民生大事,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一丝一毫不能放松,各医疗卫生单位一要提高思想认识,坚守安全红线,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筑牢安全生产“人民防线”。二要举一反三,要以此次警示培训为契机,开展好安全生产排查整治,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三要主动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积极推动“人防、技防、工程防、管理防”措施落地见效,切实提升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从严从细从实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10月27日,县市场监管局对供暖企业特种设备安全进行了监督检查,服务供暖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温暖过冬。执法人员深入东平杰鑫热力有限公司、中煤东能(山东)清洁能源有限公司,重点核查了供暖企业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维护保养、安全附件检验等情况,详细查看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急救援演练、贯彻落实“两个规定”等情况,督促供暖企业严格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经检查,2家企业共有锅炉5台、压力表54块、安全阀23个,均进行了定期检验和校验检定;对检查中发现的2条问题隐患要求企业立即整改,做到闭环管理,确保供暖期前相关特种设备达到规范运行条件。
会议议题3:听取关于《东平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讨论稿)》起草情况的汇报
议题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根据国家、省、市最新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的工作要求,县财政局与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公用事业发展中心等部门配合,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东平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目前,我县正在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文件有两个,分别为:《东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东政办发〔2021〕1号)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东平县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补充实施细则》(东审批字〔2021〕20号)自2021年10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鉴于上级政策变化较大,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再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我县原有的配套费政策需进行调整和规范,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管,持续优化我县营商环境,起草了《东平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东平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进行了明确规范。
(一)征收范围。凡在东平县城主城区、小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固定建筑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征收管理。东平县辖区内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执收,纳入预算管理。
(三)征收标准。《办法》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含地下面积)征收。具体征收标准为:一、县城主城区:1、住宅、办公、商服、研发等一般建设项目195元/平方米。2、仓储、物流项目(不含配套建设的办公、宿舍等项目)110元/平方米。3、工业项目生产性设施(包括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设施,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确定)50元/平方米。二、小城镇规划区:1、住宅、办公、商服、研发等一般建设项目60元/平方米。2、仓储、物流项目(不含配套建设的办公、宿舍等项目)25元/平方米。3、工业项目生产性设施(包括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设施,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确定)25元/平方米。
(四)减免政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规定减免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减免范围和时限,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和变更执行,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撤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符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规定的,由施工许可申请办理单位填写《费用减免登记表》后,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审核后直接办理。
《办法》积极贯彻落实《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和《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泰政发〔2023〕6号)文件精神和要求,不同的是结合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方面的实际,对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征收职能和监督责任,从职能分工上更科学合理,更有利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
相关会议:县政府召开第68次常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