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2370923F50230735X/2026-0004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东平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组配分类 | 就业政策 |
【创业政策】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符合个人借款范围的10类人员:法定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且贷款期内未达到退休年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已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并在东平县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未在非本人创办的其他单位就业缴纳社会保险。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合伙创业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服务地址:政务大厅一楼西厅就业服务34号窗口 咨询电话:0538-2832838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
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服务地址:政务大厅一楼西厅就业服务34号窗口 咨询电话:0538-2832838
【就业困难人员政策】
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形式就业(不含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或公司股东、监事等企业高管、当年度未领取失业金)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已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登记的灵活就业人员。补贴标准根据上级下达就业专项资金额度,实行定额补贴,最长不超过三年。
服务地址:政务大厅一楼西厅就业服务30号窗口 咨询电话:0538-2821154
【职业技能培训】
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就业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重点就业群体,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服务地址: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职业培训科 咨询电话:0538--2833196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政策】
五、一次性创业补贴
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创办小微企业的须在所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年,给予标准为1.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创办个体工商户的须自主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给予标准为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每名创业人员只能领取一次。
服务地址: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创业指导科 咨询电话:0538-2856196
【高校毕业生政策】
六、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根据上级下达就业专项资金额度,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服务地址:东平县人才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0538-2820828 2828903
七、就业见习补贴
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费、缴纳工伤保险或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承担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服务地址:东平县人才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0538-2828903 2820828
【家政服务业政策】
八、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补贴
正式注册的家政服务机构(含公司、社会组织等)为通过本机构就业的16周岁至63周岁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含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综合保险(以下简称意外伤害保险)的,按照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的标准给予机构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缴纳保费标准不足100元的,据实全额补贴。保费补贴每人每年仅享受一次,保费由从业人员本人支付的不予补贴。
服务地址: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职业介绍科 咨询电话:0538-2832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