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23004352791F/2024-0038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东平县民政局 组配分类 办事指南
【申报指南】2025年东平县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指南

一、办理事项:最低生活保障

二、申请低保应具备的条件:

1、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及支出、家庭财产。

2、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一)收入型贫困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

(二)支出型贫困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虽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因患病、残疾、就学等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在提出申请前1年内,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残疾康复、教育等刚性支出后,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在提出申请时致贫原因仍然存在且短期内无法改变,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现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98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786元。城乡低保金原则上按照审核确认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

四、申请材料

低保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低保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及支出、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低保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五、城乡低保办理流程:

1. 申请低保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可以单独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当主动告知其有关政策。

2.申请人在提出低保救助意愿时,申请家庭成员及非共同生活法定赡(抚、扶)养人家庭成员共同签署《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态核对授权书》,自愿接受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核对机构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经核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一)入户调查;(二)邻里访问;(三)信函索证;(四)其他调查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

4. 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等予以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乡镇(街道)对拟确认为低保对象的,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起下月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核实,视情开展民主评议,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5. 乡镇(街道)审核确认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县级民政部门系统确认,资金发放。

六、办理时间及地点

地点:申请人户籍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5月1日-9月30日:8:00-12:00;14:30-18:30;

10月1日-4月30日:8:00-12:00;13:30-17:30;

七、联系方式

东平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0538-2839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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