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923004352791F/2024-0039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东平县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办事指南 |
一、办理事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二、办理条件
具有我县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一)特困人员;(二)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八周岁以上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三、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城市为每人每月1274元、农村为每人每月1022元。
(二)照料护理标准。对经评估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完全自理的特困人员,分别按照全护理、半护理和全自理三个档次发放护理补贴,完全丧失自理能力为每人每月678元、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为每人每月339元、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为每人每月201元。
四、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五、办理流程
1. 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乡镇(街道)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
3.乡镇(街道)在村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4.乡镇(街道)审核确认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5.县级民政部门系统确认,资金发放。
六、办理时间及地点
地点:申请人户籍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5月1日-9月30日:8:00-12:00;14:30-18:30;
10月1日-4月30日:8:00-12:00;13:30-17:30;
七、联系方式
东平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0538-2839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