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923004352791F/2024-0033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东平县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办事指南 |
一、办理事项: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
二、政策依据:泰安市民政局泰安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泰民[2019]7号)、《关于印发<东平县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东民字[2023]50号)
三、救助对象: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具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家庭和个人以及持有我县居住证的人户(户籍)分离家庭和个人。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四、救助标准:
1.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个人负担医疗支出费用超出城乡年低保标准以上的部分,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不超过城市月低保标准的12倍。其他困难群众个人负担医疗支 出费用超出上年度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部分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不超过城市月低保标准的12倍。
2.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6倍。其中,困难大学新生入学救助为一次性救助,低保家庭救助标准不低于5000元,低保边缘家庭救助标准不低于4000元。
五、申请材料:申请人需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口、收入证明,大病、重病住院证明,住院医疗费用税务发票、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清单,学籍证明、婚姻证明以及单位和社会救助帮困的情况证明等必须的材料。
六、办理流程:
1、申请。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户籍地(居住地)所在的乡镇 (街道)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街道)不得拒绝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 (街道)可先行受理。
2、审核。乡镇 (街道)受理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后,通过系统对申请人家庭及其成员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核对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依程序开展入户调查(对申请对象中的低保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供养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拟救助人员名单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 (街道)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进行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不子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拟批准的,在申请对象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进行公布。
4、资金发放。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民政部门将临时救助资金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七、办理时间及地点
地点:申请人户籍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5月1日-9月30日:8:00-12:00;14:30-18:30;
10月1日-4月30日:8:00-12:00;13:30-17:30;
八、联系方式
东平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0538-2839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