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23004352951N/2026-016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东平县教育和体育局 组配分类 民办学校
选对培训机构,护好培训资金!校外培训政策明白纸

本内容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面向中小学生(含3至6岁学龄前儿童),提供学科类、非学科类培训服务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一、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

1.资质申请:合规的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申办《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获取后按业务许可范围开展培训。

2.场地安全:培训场地应当符合安全、质检、消防、卫生、环保等标准,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达到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3.师资配备:培训机构聘用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不得聘用中小学和幼儿园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不得聘用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人员,不得聘用曾被吊销(撤销、撤回)教育和文化艺术领域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聘用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得聘用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

4.信息公开:培训机构向社会公示机构全称、招生对象、培训地址、学习形式与时限、收费项目与退费制度等内容。同步在明显处公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由县教体局监制的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公示牌。

5.培训时限: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文化艺术类、科技类、体育类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6.审批依据:新审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按照2024年山东省教育厅等6部门《山东省文化艺术类、体育类、科技类培训机构设置规定》由县行政审批局进行审批登记。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再审批登记。

二、收费规定

1.收费上限: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学科类培训收取费用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限额标准。

2.规范缴费:家长缴费时通过校外培训家长端App购课,或由机构代为在平台购课,并签订由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2021年修订版),索要与培训机构名称相一致的票据。

三、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应用指引

1.平台功能:全国平台通过“一网三端”(官方网站、家长端APP、机构端APP、管理端APP)提供服务,可进行选课缴费、退费投诉、评价反馈等。

2.家长操作:在手机应用市场搜索“校外培训家长端”安装,登录后可查询机构资质、师资、课程等信息。全程线上完成购课、签合同、缴费,保障消费者权益。

四、违规培训的处罚规定

1.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一)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

2.开展隐藏变异类培训:《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二)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三)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四)其他未经审批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

如咨询校外培训相关政策,欢迎拨打咨询电话:2092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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