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923004352791F/2026-000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东平县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文件 |
一、救助条件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特困人员;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八周岁以上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二、救助标准
2025年东平县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274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022元。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三档:一档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678元;二档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339元;三档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201元。
三、办理流程
1.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2.乡镇(街道)在村民委员会协助下,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家庭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3.乡镇(街道)对拟确认为特困供养人员的,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4.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应予以审核确认,同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5.县级民政部门资金发放。
四、所需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45个工作日。
六、办理部门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
七、县级咨询电话
0538-2839935
八、政策依据
《泰安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泰安市特困人员认定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泰民〔202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