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923004352791F/2026-000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东平县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文件 |
一、救助条件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急难型救助对象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
2.支出型救助对象。具有我市常住户口以及持有我市居住证,因包括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二、救助标准
1.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给予救助,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2倍。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城市月低保标准的3-6倍。
2.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1000 元以下(含 1000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城市月低保标准的5倍。
三、办理流程
1.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
2.乡镇(街道)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
3.乡镇(街道)在村民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4.乡镇(街道)调查后,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民政部门审批;3000元以下的小额救助由乡镇(街道)审批、发放救助金。
5.县级民政部门系统确认,资金发放。
四、所需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因病纳入的需提供病例首页,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汇总单。
五、政策依据
《泰安市民政局泰安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泰民〔2019〕7号)、《东平县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东民〔2023〕50号)
六、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45个工作日。
七、办理部门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
八、县级咨询电话
0538-2839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