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9230043395034/2026-01900 | 文件类别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文号 | 东政办字〔2026〕2号 |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6-07-01 |
【起草部门解读】:一图读懂《东平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管理办法》
【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解读】:《东平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管理办法》
DPDR-2026-0020001
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平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政办字〔202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东平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平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管理,规范村级用工支出,深化清廉村居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泰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用工管理。村民委员会管理的村级事务用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应遵循依法依规、民主决策、预算管控、范围控制、公开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管理制度制定、业务指导、监督检查;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的日常监管、预算审核、账务核算、备案管理、问题整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用工的具体实施、民主决策、公开公示等主体责任。
第二章 用工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主要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村道路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日常维护、环境卫生整治、植树绿化、防火防汛、自然灾害应急处理等社会事务和公益事业发生的临时劳务用工。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不得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范围:
(一)财政专项资金投入的各类项目建设用工;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党员及党员代表参加选举、民主议事活动等履职性出工;
(三)领取固定工资报酬人员及村聘工作人员职责范围内的各类管理性用工;
(四)上级单位已支付报酬的用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重复支付;
(五)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明确禁止列支、不予列支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用工管理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实行预算管理。每年年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结合上年度实际用工、本年度用工需求和当地用工工资标准等情况,科学编制本年度用工预算。
用工预算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乡镇(街道)审核批准、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后实施。严禁超预算、无预算用工,严禁举债编制用工预算。
第八条 未纳入年度预算,因特殊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需临时用工的,单次用工总金额在1000元以下(含)的,依照用工程序审核备案;单次用工总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应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街道)审核备案。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突发事件需要临时用工,经乡镇(街道)同意后可先行实施,事后7个工作日内完善批准备案手续,并将用工情况公开公示。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本着必需、节俭的原则,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状况,根据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技术要求、劳动强度、农时季节等因素,合理制定本村用工工资标准,工资标准一经确定,年度内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议通过。
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提出村级用工指导价格,除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外,日常普通用工原则上控制在80元/天/人以内,技术类用工(大工)原则上控制在200元/天/人以内。志愿者参与村(社区)活动不发放务工工资。各乡镇(街道)应当结合同类劳动力市场价格及时调整村级用工指导价格。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应当优先聘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用工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常态化帮扶和债权回收工作相结合,优先吸纳脱贫享受政策户、监测帮扶户、村集体欠款户参与,鼓励欠款户以工抵欠。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落实用工现场安全管理责任,为用工人员提供必要劳动保护用品,保障用工人员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
第四章 用工程序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严格执行申请、备案、实施、确认、结算全流程管理。
(一)用工申请。村级用工须经村党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及监事会共同研究决定,由用工责任人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用工申请表,明确用工事项、人数、人员名单、时限及报酬等内容,形成书面申请材料。
(二)用工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街道)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单次用工总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作为村级重大事项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民主决策。
(三)用工实施。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定经办人(派工人)负责考勤记录,做到即时记录、每日一结,记录应当规范连续、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当日用工由出工人当场签字确认。
(四)完工确认。村报账员核实用工明细,按日整理用工记录,形成用工汇总表,经经办人、报账员、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后,作为结算入账依据。
第五章 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全部纳入会计核算,核算时做到附件齐全、手续完备、票据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实行“一事一结、一月一付”,单项用工跨月度最长结算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按单次用工单独填制记账凭证,禁止出现多项用工合并记账、合并结算。
第十四条 用工支出一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至用工人员本人账户,原则上不得用现金支付,严禁代领代付。乡镇(街道)对不合规单据予以退回。违规支出及时反映并移送乡镇(街道)纪(工)委。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统一通过“应付劳务费”科目核算。计提时,均贷记“应付劳务费”,根据用工类型不同,分别借记“在建工程”“生产(劳务)成本”“经营支出”“公益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应付劳务费”,贷记“银行存款”。暂时无能力支付的,按规定履行挂账流程,不得逾期。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实行“一事一档”,主要包含民主决策记录、用工申请材料、派工单、用工记录、用工汇总表、公示资料、转账记录等,由乡镇(街道)统一规范保管。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应当健全村级用工监督管理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全过程监督。每月15日在村财务公开栏公开上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情况,时间不得少于7日,接受全体成员监督。公示内容包括用工事项、用工时间、用工地点、人员、工价、工时(量)、用工金额、结算情况等。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每年组织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专项财务审计,重点核查用工真实性、合规性,公开审计结果。县农业农村局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对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开展常态化抽查督导,指导乡镇(街道)规范日常监管、专项审计及问题整改。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严禁以下用工行为:
(一)以村级用工名义列支招待费、偿还债务、发放福利补贴;
(二)虚列项目、虚增工时、伪造签字、重复记工、虚报冒领;
(三)优亲厚友、违规安排近亲属、“关系户”长期占据用工名额;
(四)超标准支付报酬、违规合并结算;
(五)未履行民主决策、未按规定公开;
(六)拖欠报酬、白条抵库、违规挂账等举债行为。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依规责令整改、追回违规资金;造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2日起施行,上级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