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9230043395034/2026-01904 | 文件类别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文号 | 东政办字〔2026〕3号 |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6-07-01 |
【起草部门解读】:一图读懂《东平县村级小额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解读】:《东平县村级小额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DPDR-2026-0020002
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平县村级小额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政办字〔202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东平县村级小额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平县村级小额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小额工程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保障工程项目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小额工程项目,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建设主体,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有资金、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各类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益性村级建设工程项目。村民委员会负责的公益性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预算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的村级小额工程项目。
项目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村级小额工程项目涉及的维修费、机械费等,按照《东平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管理办法》执行,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管理范畴。项目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进入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开展线上交易,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村级小额工程项目管理遵循民主决策、规范管理、公开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村级小额工程项目监督与指导,各乡镇(街道)落实日常监管责任,负责本辖区村级小额工程项目的联审把关、过程监督、验收备案、督促落实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项目实施主体责任,具体承担村级小额工程项目的民主决策、建设实施、现场监管、档案归集、资产管护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村级小额工程项目建设应当作为村级重大事项,严格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民主决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扎实做好前期论证,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明确建设内容、预算金额、资金来源、实施地点等重要事项,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在财务公开栏中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向乡镇(街道)提交《村级小额工程项目建设申报审批表》申请审批。
乡镇(街道)建立项目联审机制,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建设方案进行审核,严控建设成本,必要时开展现场勘察,审核通过后予以备案。
第七条 村级小额工程项目招投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组织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全程监督,乡镇(街道)同步参与监督。项目招投标可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等合规方式,择优确定施工单位,参与竞争的企业或农村工匠须具备相应施工资质与施工能力。严禁以拆分项目、特定邀标等方式规避招投标程序。
因自然灾害、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实施的应急工程,可简化实施程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批准后先行施工,同步做好全过程记录;项目竣工后30日内,完成公示公开并补办批准备案手续。
施工过程中确需变更建设内容、调整预算的,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后报乡镇(街道)批准,严禁未批先建、擅自变更。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预算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的小额工程项目,进入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开展线上交易,实现全流程阳光操作。
第八条 项目施工单位确定后,必须签订规范书面合同,明确工程概况、建设内容、质量标准、工期、价款、付款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质保责任等条款。合同签订后报乡镇(街道)备案。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村“两委”成员、党员代表组成项目监管小组,对施工全过程监督,完整留存监管记录、现场影像等资料。
第三章 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十条 项目完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监事会主任、成员代表及村党组织书记、施工方组成,验收成员不少于5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可就近选取,优先选择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受益人员。验收合格后形成书面验收意见,全体验收人员签字确认,验收结果在村级财务公示栏公示不少于7日。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民主决策、项目申报、预算、招投标、合同、验收、票据等资料报乡镇(街道)办理结算入账。工程款由乡镇(街道)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直接拨付至项目施工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暂时无能力结算的,按规定完成审批挂账流程,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付款”科目,规范账务处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街道)不得支付项目资金:
(一)未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的;
(二)应招投标而未依规实施的;
(三)工程验收不合格的;
(四)未提供合法合规票据的;
(五)工程变更未按程序报批的;
(六)未经结算评审或审核确认的;
(七)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工程验收、结算完成后,形成固定资产的,乡镇(街道)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登记,加强后续资产管理。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村级小额工程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分阶段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级财务公开栏动态公开项目方案、招投标、竣工验收、资金支付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履行“四议两公开”民主程序,全程参与方案编制、招投标、竣工验收、资金支付,保障工程质量,做好矛盾化解、资产运营管护等工作,严禁违规举债兴办公益事业。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执行“一项目一档案”,档案主要包括项目方案、招投标、竣工验收、资金支付等资料,统一由乡镇(街道)存档,并录入东平县“E农通”农村三资服务平台,实现全流程电子化、信息化、透明化管理。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履行主管责任,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对项目全过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县农业农村局对项目资金使用、程序执行开展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乡镇(街道)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村级小额工程项目严禁以下违规违纪情形: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虚构工程项目、虚报工程量、报多建少、报优建劣、套取骗取项目资金的;对应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进行降低预算、拆分工程项目等方式规避的;违规承揽本村工程项目,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帮助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承揽项目的;不及时验收或在验收过程中徇私舞弊、串通等情形。
(二)乡镇(街道)违规干预、插手工程项目的;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帮助他人承揽本辖区工程项目的;挪用或套取项目资金的;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项目决策、审批、施工、验收等全过程监督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批准未明确资金来源的工程项目造成村级负债的;与相关人员相互串通谋取私利、吃拿卡要的情形。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依规责令整改、追回违规资金;造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2日起施行,上级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